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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英雄”还是“刁民”?

【围观】9次购买过期火腿肠被殴打,购买12副假冒耳机求索赔……大家肯定都想花很少的钱买到最好的商品,而他们花很多的钱却偏偏一定要买到次品、假货,他们以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为目标,以知假买假索赔挣钱为目的,他们追逐的,是“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甚至更高的利润。

没错,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这个处于三百六十行之外的行当,因为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再次被推向了舆论的前台。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明显是敲诈勒索;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职业打假人,到底是市场的英雄,还是商业的刁民?

【观点1】争议不断、言人人殊的职业打假人

肖源:从职业打假人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围绕他们的争议就不断。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就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次数多了以后,应该是违反了法律的有关条款,如果每一项法律条款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目的不纯,这就不是为消费者负责任,而是唯利是图,通过这个渠道为自己谋私利,这样出发点就错了。”

当然,支持职业打假的,也不乏其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我认为应该是鼓励的,原因就是我们希望假货越来越少,欺诈人的经营者越来越少。”“如果你想正经做生意,有人跟你卖的是同样的产品,他要卖假的他利润肯定要比你大,他就有价格优势。这样你卖的就不好。如果大家同样卖真货的话,对整个社会公平竞争都是有好处的。”

【观点2】民间“打假”为何不受待见?

王灏军:一些执法者之所以不喜欢“职业打假”,或许只是因为他们本身的执法就存在“假打”嫌疑。对打假来说,这种执法者的“假打”和“真打”更值得警惕。

3月6日到8日,安徽蚌埠的石先生在该市五河县东刘集镇的华运超市,先后9次购买过期火腿肠等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赔要求。3月9日,石先生在超市里和经营方发生纠纷,据他本人介绍,自己不仅挨了打,一部手机也被对方扣押。报警后,就在派出所里,石先生又被殴打。

对民间打假人的身份认知,长期以来的确存在激烈争议。反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理由在于:“消费者”应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知假买假的目的并不是消费,而只是为了索赔,因此他们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不应得到支持。还有人担心惩罚性赔偿的激励机制将会导致一些“职业打假人”走上寻求不当利益的道路。这也是一些活跃的“职业打假人”被诬为敲诈勒索者的惯常逻辑。问题在于,如果没有问题产品,“打假”还能够成为一门“职业”并吸引络绎不绝的后来者吗?而如果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可索赔的权利人之外,普通公众又因不熟悉司法救济或不愿付出时间和精力去寻求司法救济,不良企业势必借此逍遥法外。这种观念实则是以一种社会现象绑架了所有的消费者,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救济对于消费者来说过于遥远。

事实上,消费者地位并非只因消费才成立。从购买目的去给消费者下定义,既不科学,也不具可操作性。认定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无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还是对打击无良商家净化市场环境来说,都是利大于弊。

对于职业打假这个“行业”,公众的情感是复杂的。一方面,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在净化着市场;另一方面,他们又通过知假买假,拿到不菲的赔偿。其实,正如报道中一些人的说法:商家用良心经营,政府部门切实监管,又哪儿有职业打假者生存的空间呢?(整理/马可唐图/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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