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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走出去"任重道远

日前,由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下称中图公司)打造的国际数字资源交易与服务平台——“易阅通”正式启动运营。通过该平台,国内读者可以在第一时间内阅读到来自美国约翰·威立、美国超阅、德国德古意特等多家国际知名出版机构的优质内容资源。值得一提的是,签约的国内出版机构还可将自己的数字资源输出到国外4万多家图书馆等机构用户和100多万个人用户手中。这一平台甫一上线,就吸引了国内外众多出版机构的注意。

事实上,凭借数字出版平台实现数字出版的输出已在国内发展多年,“易阅通”并非个案。在刚刚闭幕的第20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国内知名数字出版商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就同多家国外出版机构和图书馆,就国内期刊、年鉴等数字资源的输出达成合作意向。此外,商务印书馆推出的《中国专利案例精读》电子版权由荷兰威科集团输送到海外。据图博会组委会统计,本届图博会共达成各类版权输出与合作出版协议2091项,比去年同期增长12%,中文图书版权输出成果的进一步扩大。在中图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纪臣看来,数字资源为图书版权输出贡献了相当一部分。

“数字出版输出”无疑成为今年图博会的关键词。不过,记者也在图博会上了解到,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数字出版起步较晚,在版权输出上存在很多限制因素,如内容资源不足、营销渠道不通、专业人才匮乏等。此外,作为数字出版走出去的重要节环,在签订数字出版版权合同时还存在诸多版权风险。

三方面下功夫促输出

“引进来,走出去”一直是我国出版产业的重要理念,作为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出版产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产品形态特殊性,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存在众多便利,但出版方还需在产品内容、渠道构建、服务模式等方面下功夫。

“优质的内容无疑是数字出版‘走出去’的核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主任陈健表示,目前输出到海外的数字出版资源大多是期刊、论文、年鉴等学术型资源,大众类图书相对较少。要推动数字出版真正“走出去”,各家出版机构应在内容源头上下大力气,多输出不同类型的作品。此外,在语言、文化差异较大的欧美地区,“走出去”的出版物内容更需要本土化设计,不断推出符合当地读者阅读习惯的数字产品。

商务印书馆数字出版中心主任孙述学也认为,国内出版机构应以用户为驱动,开发出易用好用的国际化数字产品。“比如,在数据库建设上,爱思唯尔、汤姆森路透、阿歇特等专业型数据生产商之所以成功,重要因素就是非常重视用户需求,这表现在垂直搜索型数据库产品的前期研发上,他们聘用专家型编辑,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力求把用户体验做到极致。”

此外,在知名数字出版营销专家张丽平看来,数字出版“走出去”,还要解决文档技术的国际化问题。“国外通行的大多是epub文档,而目前国内大多数出版社用的国产排版软件排出来的文档在转换成epub文档时难度大、费用高。要让作品‘走出去’成为常态,需让整个出版流程国际化。”张丽平表示。

有了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产品,数字出版输出还需要有健全的海外销售渠道。“缺乏海外发行渠道是制约数字出版输出的重要因素。”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国际出版分社社长柯春晓对本报记者分析,传统出版社积累了丰富的优质出版资源,但苦于没有海外发行渠道,数字出版输出进展缓慢。要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国内出版机构可与国内外知名的数字出版平台合作,因为这些平台在海外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发行体系。这些数字出版平台或采用本地化代理、或选择区域合作伙伴、或采取国际发行平台和直销相结合的渠道营销模式。传统出版机构借助数字出版平台的营销网络和团队,可有效推动数字出版的输出。

另外,柯春晓认为,国内数字出版输出还受限于商业模式不清晰。“要化解这一难题,各方需探索有效的传播模式和商业模式。以同方知网为例,我们创造了‘增值服务免费+全文内容收费’模式,即免费提供词语在线翻译、推出学科热点分析、科研项目动态、图片等各类‘知识元’的挖掘等增值服务,降低了检索、阅读难度,利用知识服务引导读者需求的内容产品传播模式,有效推动了同方知网在海外市场的开拓。”柯春晓表示,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技术,再加上顺畅的渠道,我国数字出版在“走出去”上必能有所作为。

签订合同谨防版权风险

作为数字出版“引进和输出”的重要环节,签订数字出版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面对电子书质量评估标准缺乏,电子书出版业务主体复杂、版权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问题时,如何在签订合同时,既兼顾合同各方利益,又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正成为数字出版“走出去”过程中的重大考验。

目前,所有数字出版商都在面临准确获得数字版权授权这一问题。据悉,他们获得数字版权的方式主要分为同作者一对一签约、同出版社一对多签约、从版权代理机构购买版权3种。然而,这一环节中存在一些版权纠纷隐患。“比如,作者与出版机构对数字版权理解有偏差,授权链条不规范,存在先违规使用后寻求授权等现象。”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要解决上述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主任陈健建议,在签订数字出版合同时,要明确授权人是否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同时与著作权人是否存在合法的授权关系;如作品为已出版的实体书,签署数字权利时应该查看权利人与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合同,明晰该书的权利情况;最好与原著作权人签署协议,如为原著作权人授权他人行使的,要追溯被授权人与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关系文件。对此,外语教学研究出版社事业发展部业务拓展经理李玲玲深有感触:“外研社在签订数字出版合同时就对使用形式、费用支付、税款缴纳、使用年限等多个要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条款还根据使用主体不同进行相应调整。”李玲玲表示。

要避免潜在纠纷,张洪波还指出,在签署数字版权协议时要规范用语。“由于公众对数字出版理解不一,很多说法属于行业术语,但在法律条文中均找不到这些表达。一旦产生纠纷,对这些模糊用语的解释就会出现偏差。”张洪波指出,因此,规范的版权签署协议非常重要。既要规范作者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也要规范内容提供者与数字出版商的授权合同。各方要对数字版权的内涵和外延解释清楚,以免留下版权争议的隐患。(知识产权报 记者 姜旭 实习记者 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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