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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案例解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有效补充,企业在无法通过商标权、著作权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时,可以尝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本文通过多件知名案例,探究如何在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中灵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一、著作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使用深层链接技术的盗播行为

生活中,存在一些在线影视网站或应用软件,用户可以在这些网站和软件上观看影片,但这些影片是没有经过授权播放的,网站和软件也没有将影片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而是实际上链接到第三方网站,但通过技术处理不发生跳转,使得用户以为是在这些网站和软件上直接观看的。这种技术手段称为“深层链接”。

腾讯公司为《宫锁连城》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其以北京易联伟达未经许可使用深层链接技术通过“快看”APP播放《宫锁连城》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传播”意味着把他人作品放在某个媒介中,例如行为人的硬盘、网盘或者服务器,故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法院同时认为,深层链接行为提供者不需为其视频内容支付宽带以及服务器成本,其服务亦会占用被链接网站的宽带。深层链接提供者会在自己的链接页面中屏蔽被链接网站的广告,通过自行提供广告服务获取收益。以上两个层面均会对真正的权利人网站的经营利益造成损失,同时使链接提供者获得不正当利益,实质上不劳而获的行为。

认定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标准为是否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服务器。权利人在进行此类维权时应当对该事实调查清楚,以决定是以著作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为案由提起诉讼。

(二)电竞赛事的盗播行为

耀宇公司享有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进行直播。被告斗鱼公司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客户端直播比赛画面,并附加了斗鱼配音。耀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因此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法院认为斗鱼公司直播涉案赛事的行为直接损害了耀宇公司通过独家形式转播权能够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以及由此产生的商誉、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亦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主观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擅自使用知名小说中角色名称的行为

杨治创作的《此间的少年》小说角色人物名为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且各角色间的相互关系、性格特征与《神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等武侠小说中的内容基本一致。金庸先生以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小说只是使用了原告金庸先生作品中的人物名称,而未将故事情节建立于原告作品上,也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原告作品的具体情节,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法院同时认定,《此间的少年》借助原告作品的市场号召力和吸引力,可以轻易吸引到大量熟知原告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依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商标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专业经营各类新型塑料管道的浙江伟星于1997年取得注册号为1045216号“伟星”商标。该商标先后于2003年、2008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江西伟星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为塑料管件、管材、水电材料生产、销售。浙江伟星主张江西伟星将“伟星”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江西伟星擅自将浙江伟星知名度极高的“伟星”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且误导公众会构成违法,是否突出使用决定了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为域名的行为

杜邦公司1986年就在中国获得“DUPONT”及“杜邦”商标注册。国网公司主要经营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消费者注册域名,其在1998年注册“dupont.com.cn”域名,但一直未投入使用。杜邦公司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并认为国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代理商,明知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来注册域名,却将“DUPONT”注册成域名且并未使用,妨碍了杜邦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属于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开展相关的商业活动的,会构成商标侵权,未开展商业活动的,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将他人注册商标购买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

许多公司通过购买搜索关键词的方式使其公司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的最顶端。但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关键词,则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闻公司享有“美闻比萨、PIZZA/SEVEN”等商标。商机在线主营餐饮行业招商加盟,其向搜索引擎购买了“美闻比萨”作为搜索关键词,通过搜索可见商机在线的广告,同时商机在线在其经营的“28商机网”上将网页标题设定为“在28商机网留言,美闻比萨有…”。美闻公司发现这一情形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商机在线主观上利用“美闻比萨”的良好信誉吸引相关网络用户注意力,进而增加其网站点击率,同时节省了其应付出的广告宣传成本,不当利用了商标权利人已取得的商誉和市场影响为其谋取交易机会并从中获益,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商业秘密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如产品中未公开的功能)和经营秘密(如未公开的客户信息)。

(一)未经许可获取、使用他人客户信息的行为

李正等三人曾负责蓝星公司的核心软件开发及维护。其后三人离职以其家属作为股东设立了亿维特公司,开发同样的软件并以同样的价格阶梯向蓝星公司的客户销售软件。蓝星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各被告所开发的软件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向蓝星公司客户销售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其经营秘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星公司软件中的技术秘密已随着公开销售而公开,不再满足不为公众知悉的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而客户名单包含了针对不同客户采用个性化的交易模式(不同采购数量适用不同的价格阶梯),区别于公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未经许可获得和使用这些客户信息及价格信息的行为侵犯了蓝星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未经许可获取、使用他人技术信息的行为

顾增俊等四人为恒春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成立了爱博德公司,同样生产CKD系列智能电动执行产品,同时向恒春公司的客户销售这些产品。恒春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被告获取、使用其产品中技术信息(尺寸、技术要求、工艺参数)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法院认定技术信息中产品的尺寸、技术要求、工艺参数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普通用户对其不了解,且恒春公司在与公司高管、员工以及交易方签订合同中均约定了对于前述技术信息应予保密,这些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予保护。

在经营中,企业应先明确其有哪些商业秘密,并与接触这些商业秘密的高管、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在交易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在维权中,可先借助工商机关对侵权人的产品进行查处和扣押,再基于查处中获得的证据提起诉讼获得赔偿。

四、结语

“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好比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拖着冰山的海水”。这一经典比喻完美诠释了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智力劳动成果种类日益丰富,但商标、专利、著作权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讲,需要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更加有效的保护自身利益。(韩进 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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