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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文化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知多少?

伴随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大家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旺盛。加之中国文化兴邦战略的持续实施,各地文化氛围日趋浓厚,文化价值观深入人心。由此,文化市场随之从萌芽、成型走向繁荣,文化经济被称作21世纪的最后一块“暴利蛋糕”。然而,文化经济发展的最初,恰如市场经济落地的早期,不出意料地出现了发展瓶颈。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薄弱,让诸多高增长初创小微企业毁于一旦,让大型文化公司遭遇重创。如何补齐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短板,引导知识产权环境不断净化,是摆在文化经济发展面前的一大难题。日前,记者采访了辖区内若干知识产权类案件资深代理律师,邀请他们以案说法,带领大家初探“知识产权”。

布袋小图案抄袭也是严重侵权

张某(化名)是某布袋生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专业生产、销售手提布袋,面向外贸市场为主。布袋的图案设计由张某自行完成。作为某款圣诞礼品袋图案的设计人,张某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了相应的作品登记证书。后张某在市场上发现,有仿冒其设计图案的相同布袋产品。

张某找到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维权帮助。田方亮律师团队接待了他,并在了解全案情况后,根据海外圣诞节市场的临近及对方小作坊的侵权形式,为张某拟定了一套维权方案。

田律师为张某搜集整理初步举证证据后,第一时间提交法院。案件分配到具体办案法官后,田律师马上向法官提交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申请,并向法官说明情况的紧迫性。最终,被告迫于证据劣势的压力,提出了庭外和解。经过多轮谈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市场侵占,并根据侵权销售情况赔偿张某一定损失及维权的费用支出,同时张某也挽回了上百万的市场份额损失。

田律师介绍,该案虽以双方和解告终,但其中一些注意点需要企业充分重视。作为像张某一样的权利人,要注意以下几点:对于自身的原创作品,要及时申请版权登记,并留下创作原稿;企业竞争本质是市场份额的竞争,企业要及时了解自身产品市场份额的情况,出现假冒侵权的竞争对手要引起重视,并及时进行维权,防止市场份额的被挤占;自身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是法院考虑赔偿的因素,除了保留产品销售记录,还应搜集侵权产品对自身市场的不良影响;企业维权初衷是制止侵权,弥补损失,拿回自己应有的市场份额,而不是用于盈利,所以企业还应将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

田律师还指出,作为类似被告的侵权人,也应注意以下几点:该案中,被告提出其为代加工生产商,侵权的设计图案由第三人提供,但没足够的证据,法院未采纳该抗辩意见,作为制造企业,如遇到代加工、贴牌加工之类的项目,应在双方合同里明确知识产权条款,如遇被判侵权赔偿,也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互联网时代,电商如果不注意知识产权的审查很容易成为类似被告的侵权人,被告往往主张其销售数量不高,销售数据是刷单形成,被告拿出合法性存疑的证据,对此抗辩法院往往不会采纳;企业在经营中要充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合规,不应看到大家都在做都在侵权而跟风。

著作权认定有难点

知识产权所有人、作品相似性的判定,是目前知识产权纠纷中较难举证的问题。

蒋某在2016年1月27日第一次起诉时陈述,其在2007年创作完成一美术作品,2013年11月15日在浙江省版权局登记了此美术作品,取名“云针”,该著作权使用于家用纺织品、针织品、床上用品等产品上。2015年,蒋某发现D商贸公司在网店内销售使用了涉案著作权相同的图案,而后蒋某委托律师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诉至法院,举证说明于2013年7月23日通过其经营的某厂阿里巴巴店铺销售产品的方式将涉案作品公开。D商贸公司委托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王延军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王律师获取到该商贸公司早在2011年10月11日通过其进货上家的淘宝店铺接触到涉案产品,并且比对了涉案产品与蒋某已登记的作品,并不相同也不相似,蒋某先行撤诉。

此后,蒋某在2016年9月12日就其登记的这幅“云针”作品再次进行起诉,并称涉案“云针”作品是其在2004年6月2日创作完成,然后进行不断完善修改的。同时递交了2008年4月17日保存在其邮箱的图案A,经过庭审核实比对,其邮箱内的图案A与其“云针”作品不相同也不相似,蒋某确认将邮件内的图案A与涉案产品进行比对,构成相似侵权。D商贸公司认为,虽在蒋某邮箱内保存图案A,但并不能因此认定为蒋某对其邮箱内的图案A享有著作权,蒋某对其创作的作品完成时间前后不一致,在陈述其作品公开时间上也前后不一致,认为蒋某并非该图案A的著作权人,同时向审理法院要求查看保存该图案A的原始设计图,在现场法官就设计图的来源及所需应用软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同时向浙江绗缝工艺品协会了解情况,并获取了2002年出版的一本花样图册、2006年参展的特刊、以及某公司在2006年和2007年的包装单、货号、客户合同、生产工艺单等。蒋某对法院获取到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以书证为准。经比对,审理法院获取到的绗缝协会的证据与蒋某要主张的图案A构成向近似。最终审理法院以蒋某无法提供其所要主张的图案A系其独创完成,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外观专利维权没那么简单

近年来,文创经济逐步焕发活力,与之相应的外观专利侵权案件屡屡出现。

A企业起诉B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B企业委托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由朱挺律师负责。被控侵权产品为户外椅子。经过调查,朱律师发现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设计的产品已经在网络上销售。为此,朱律师以现有设计向专利复审委(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最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

无独有偶,深圳某个人起诉金华某企业,该企业委托朱律师代理诉讼。被控侵权产品为衣柜。经比对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朱律师认为,两者设计存在很大区别,尤其在设计比例和要素增设方面。案件最终以不侵权抗辩成功。

针对外观专利侵权,朱律师总结了以下观点:

首先,要审查专利权是否已经获得合法授权,若已经合法授权,还应当核实该专利是否已经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在实务中有很多所谓的专利权人,他们手上只有一份专利申请受理书,并没有获得实际授权,而有些专利由于专利代理人的疏忽大意或者因为专利权人主动放弃,没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客观上已经专利失权。如果专利客观上不存在或者已经失权,那么根据专利权行使的诉权就已经丧失了权利基础。

其次,要考量专利是否可能被无效。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专利权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符合要求就能够获得授权。客观上造成很多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的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能够证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者构成抵触申请,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无明显区别,则该专利权极有可能被无效。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专利权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也丧失。

再者,要考量涉案专利设计与被控专利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产品种类。如果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似产品,则不构成侵权。比如餐具与餐具贴纸,汽车与玩具等。

最后,近似判断时需要考虑设计空间。所谓考虑设计空间就是要排除现有设计、惯常设计、功能性设计。当设计空间很大时,一般细微的区别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如果设计空间很小,比如剪刀,那么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细微的差别。关于近似的判断是实务中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关于设计空间的把握也不是很统一。

另外,外观设计的比对并非是产品与产品的比对,而是设计与设计的比对。很多情况下,专利权人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与侵权人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是不准确的,因为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生产的产品与授权的外观设计存在很大区别。

朱律师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专业性,尤其在外观设计领域,还需要提供大量的背景资料来判断设计空间的问题。遇到类似争议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商标侵权产销一并追责

C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某某牌电动果汁机为主的企业,自2014年来专注于在天猫、淘宝等平台销售某某牌电动果汁杯,同时拥有大量的微商代理,产品上市以来颇受消费者欢迎。C公司为该品牌果汁杯花费了巨额的宣传、推广费用,该品牌电动果汁杯已在便携式果汁杯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产品迅速占领了极高的市场份额,成为淘宝网、1688网的网红产品。

随后,淘宝网上在一个月内就出现了大量仿冒同品牌的同类产品。大量出现的仿品扰乱了市场价格,破坏了委托人建立的市场渠道,给C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C企业找到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服务,律所朱挺律师接受委托。朱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侵权源头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发现温州瑞安存在着很多该仿品的制造工厂。根据调查结果,为快速制止侵权行为。朱律师联合瑞安市工商局快速出击,捣毁制假窝点一家,有效震慑了造假者的嚣张气焰;后联合金华市公证机关,在网上进行取证,在温州市瑞安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发起几十起商标侵权诉讼,为当事人换回巨额经济损失,淘宝网上的侵权产品基本绝迹,有效维护了原告公司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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