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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处罚知识产权侵权重在可操作性

近年来,为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成共识,让侵权者付出代价的呼声渐高,相关政策也陆续发布。不过,实际操作层面被侵权者如何维权、侵权赔偿标准认定等问题仍需更加清晰且明确的规定。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为期一个半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距离今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正好2个月,足见对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视程度。

正是由于近年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我国知识产权环境不断改善。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的该指数位列14,较2018年上升3个位次;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亦显示,中国排名从第46跃升至第31位,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

不过,一些知识产权领域的乱象治理依然艰巨,最为典型的是维权难度较大,“成本高、赔偿低”,难以对侵权者形成强力威慑。所以去年底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大幅提高侵权赔偿额上限、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要求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的是维权及处罚的实操性。以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赔偿标准为例,以往主要有三种:一是实际损失标准,即侵权人按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二是违法所得标准,即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三是法定赔偿标准,即在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酌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较难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绝大部分侵权案件最终采用了法定赔偿标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往往造成被侵权方获得补偿低、侵权方违法成本低的“双低”问题,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受理法院可以“积极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或者公司依法披露文件显示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有利于受理法院按照侵权所得确定侵权人赔偿义务。“构成恶意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反诉请求赔偿其为应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和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则规定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情形。

此外,针对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诉讼周期偏长、证据依法保全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优化,并期待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的确,大幅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和时间,能够为被侵害者挽回损失,防止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局面,而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则有助于保障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总体而言,减少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是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方向所在,未来相关法规的落地,需要着重在可操作性方面,真正解决当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困境。相信相关违法行为将在完善的法律法规震慑下骤减,令中国科技创新环境大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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