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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化文字具独创性同享著作权

网民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某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后发现这些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故将短视频的制作方、网络传播方等单位诉至法庭,索赔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回答文字构成文字作品,受法律保护。

辛先生诉称,他于2016年11月24日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依法享有著作权。2017年,他发现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上传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自己发表的作品一致,这个短视频播放量已超过1400万次,同时也被上传至腾讯网、优酷网。

后来辛先生了解到,此短视频由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辛先生认为,两者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辛先生起诉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其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新片场公司、王先生和微梦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对此,新片场公司、王先生辩称,辛先生的作品属于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先生为此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先生主张的赔偿额过高。另一被告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辛先生发表的回答文字属于独创性表达,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综合案情后,法院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停止侵权,并与王先生共同赔偿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辛先生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站的一段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

本案中,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两者均包含了“男生坚持每天削一个苹果送给女生”等情节,且两者的主要内容都由相似的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通过组合编排构成。各个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足够具体。而被诉视频虽然由画面、台词等动态影像表达组合而成,内容更丰富,出现权利作品中不存在的情节,但这些不足以影响法院认定两者在上述情节的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辛先生发布的回答文字内容早于视频创作的时间,法院认定创作被诉视频时,王先生有接触回答文字的可能。

法官庭后解释称,在认定两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时,除需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进行判断以外,还应当判断两件作品是否属于完全独立创作完成。因此,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首先论证了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随后考察了被告具备接触权利作品可能性,最后结合被告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诉视频系独立创作这一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尹斐 实习生梁恩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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