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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犯众怒 更触犯法律!

“我就该把口罩全部烧掉。”2020年1月30日,在一起销售假口罩案的审讯中,面对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邵某痛哭不已。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最高检公布了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制假售假案件。

制售假冒防疫物资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此类犯罪行为有哪些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如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群众举报有人卖假口罩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疫情防控期间有人售卖假口罩。

经查,办案民警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村查获销售的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犯罪嫌疑人邵某、毛某落网。

1月27日,邵某、毛某等人被刑事拘留。当天,义乌市检察院主动对接该市公安局,并于1月28日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提出后续侦查和追诉上家的意见。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毛某被批准逮捕。

作为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从立案到提前介入再到批捕,用时仅5天,为何能做到如此“神速”?

“这个案件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小冰介绍,邵某等人销售的假口罩并不是本地生产,而是从其他地方购入的,当时上家还没有抓获,所以在引导侦查取证的环节中,检察机关针对如何抓获销售上家提出了侦查建议。

犯罪嫌疑人毛某从上家拿到货源后,通过微信出售假口罩,金额达20万余元。

“最重要的是要完善证据链。”应小冰告诉记者,为何认定邵某等人出售的是假口罩、其所销售的“3M”口罩是否已经取得授权、资质认证如何确定,这些难题,都需要尽早破解。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相关部门对涉案口罩进行检测。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鉴于该案的恶劣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应小冰说,这个罪名比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更重一些,也更加符合案件情况。

“从快从严办理该案,有效避免假口罩流入市场,并从源头彻底摧毁生产、销售假口罩的犯罪链条,以司法手段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义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傅忆文告诉记者。

织密法网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疫情防控期间,出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情况出现在全国多地。在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中,就有三起销售伪劣产品案。

浙江省仙居县个体经营者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售的口罩系“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

经查,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方某共销售“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2月5日,经检验机构检测,这些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2月6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的意见。

“生产商明确告知方某等人该口罩无中间过滤布,无防护病毒功能。”仙居县检察院检察官胡俊杰介绍,方某明知自己无销售口罩资质,仍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将该口罩销售到台州、广州、温州等地。

2月14日,仙居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万元。

不仅在浙江,在疫情严重的湖北也发生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售假行为。

2020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见湖北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便与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桂某负责组织货源,杨某负责销售。

据孝感市检察院检察官李如飞介绍,1月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购买了3万多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但在收货当天,他们发现84消毒液变成“冀蓝”牌,并且商标未剪裁,也没有贴上去,与货物分开搁放。二人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但在利益面前,桂某和杨某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人将其中6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两个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2.4万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随后,药商刘某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万公斤,销售给某药店1万余公斤。

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鉴于该案危害性大,孝感市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

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办理此类制假售假案件中,把握“三无”产品定性问题,以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是否满5万元问题,都需要特别注意,这也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时要做的重点工作之一。

据了解,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不构成相应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办案宽严相济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紧缺,让不少有防疫物资库存的商人看到了商机。

2020年1月21日至1月27日,姜某将自己公司在2009年生产后堆放在仓库里的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卖给多家药店,销售金额10万余元。

经检验机构检测,姜某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据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检察官祝爱洪介绍,犯罪嫌疑人姜某被逮捕后,兰溪市某劳保用品厂以姜某系该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为由,向兰溪市检察院请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案件承办人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对该厂口罩项目情况进行调查,并到该劳保用品厂进行实地走访。

“该劳保用品厂是全市仅有的具备儿童口罩生产能力的企业。”祝爱洪告诉记者,经核实,姜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掌握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进购渠道,企业后续扩大生产所需的设备与原材料短缺问题亟待姜某解决,若持续羁押,将影响企业扩大生产,进而影响该市防疫物资供应。

鉴于姜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当日姜某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后来对该厂进行回访,发现该厂已搬进新的厂房,新购买的机器设备也投入使用,扩大了生产规模,对当地防疫物资供应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既讲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又讲程序推进和工作要求,可以给一线办案单位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能够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出指导,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售卖包括消毒液、口罩在内的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有利于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有利于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早日取得战“疫”的全面胜利。

“为有效应对地方疫情,形成涉疫违法犯罪防控的长效机制,义乌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打击涉疫防控物资违法犯罪的协作办法》。”傅忆文告诉记者,目的是依法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协同打击合力。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决心与态度,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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