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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风光无限,版权合同有待规范

近日,国内最大的网络文学运营平台--阅文集团对外透露,上半年电子稿酬发放额预计近4亿元。这是腾讯文学和盛大文学正式合并成立阅文集团后晒出的首个成绩单,该数据显示了我国网络文学发展上升到全新高度。

然而,在网络文学风光无限的背后,有不少网文作者却一直在指责文学网站制定的著作权授权、转让合同中存在一些十分苛刻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一些刚出道的网文作者在不清楚规则的情况下盲目签约,事后后悔不已。

作者签约稍显无奈

网站运营商在与网络文学作者签约时,通常会拿出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作者如果同意签约只需在合同最后签字。新入行的作者若想要在网站获取收益,就必须签署这类合同。

原本只要求与作者签订信息传播权授权合同的一些网络运营商,开始在合同中要求“将XX协议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独家授权给公司……”。据了解,红袖添香等文学网站还规定:网站有权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售给第三方,且无需通知作者(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或向作者支付任何相关费用(XX条除外)”。

至于著作权授权期限,起点中文网、云起书院等多家网站规定为“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止……”,一些文学网站运营商与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网站拥有作者在协议期间创作的所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起点女生网签约作者豆子山表示,自己写网文断断续续已有几年时间,在这期间有多家网站邀请其签约,签约合同也看过好几份,虽然是不同网站,但合同内容似乎差不多都很苛刻,要求作者将著作权法上所有的财产权独家授权给网站,收益分成也基本上是五五分。这样的合同最终造成的后果,就是大部分作者一分钱没赚到,版权却没有了,毕竟能靠写网络文学获益的只是金字塔顶尖的一小部分人。豆子山表示,她最后选择跟起点网签约,也是考虑到起点网的知名度高、读者群大。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针对对于一些网络文学运营商过于强势的指责,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如果自愿签署,不是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剥夺另一方合法权利或属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原则上应当承认合同的效力。至于可能存在的风险,作者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充分认识到。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我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加以限制。

“作者与出版社、网络运营商之间从来不是平等关系。”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原副司长许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种不平等由来已久,说到底是市场经济决定的,二者也不可能达到完全平等。”

即便是当代文学大家,在与国外出版社沟通时也并不处于优势地位。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曾在采访中提到,早些年他曾与国外出版社接洽。当时情况下,作品能够被翻译成外文出版,作者就会感觉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很少关注版税问题。正因此,他就签了一些没有期限的合同,现在后悔莫及。

对于这类著作权转让、授权合同,王迁认为,作者是有人身自由的,愿不愿意签合同完全是自己的权利。签约还是不签,是找出版社还是小说网站,作者是有自己的判断和选择的;不能一开始寂寂无名,成名之后觉得吃了亏再去反悔。

据悉,我国合同法为防止严重不公平,在一些领域如房屋买卖、租赁,劳动合同上规定了一些保障弱势一方基本利益的社会性规范,是为意思自治的例外,但这类规范极少。目前著作权合同领域就缺乏这类规范。

行业组织应有所为

网络文学发展至今不过20年,这期间诞生了一大批新型作家,也制造了一个又一个令人咋舌的财富神话,这是传统出版业能力所不及的,网络文学已与现代人的生活不可分离。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阅文集团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下,新的中小运营商进入市场有一定难度;网络文学作者也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一些网络文学运营商的做法可能值得商榷,但单从法理角度指责不如本着务实的态度,问题可以讨论、可以呼吁,形成一种社会舆论,推动问题的解决。也只有运营商与作者双赢,才更有利于我国网络文学的长远发展。

许超认为,我国版权保护总体上在进步,但仍然要不断努力。作者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如能有第三方组织去协调,可能有利于二者利益平衡,比如作协、文联等,未来应该扩展这些行业组织的社会职能,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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