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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常见问题

问: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可以与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不同吗?

答:可以。企业字号和商标分属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并在各自领域发挥自身作用,均具有共同承载商业价值的作用,但此种共同点也并不要求企业必须将其商标名称与字号保持一致,可以选用与字号无关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标申请。

问:企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企业经营范围一样吗?

答:不必须。目前我国商标法除了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项目上有所限定,并未明确要求其他主体在申请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与经营范围相同或关联,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不会被要求提交申请的项目必须限定于经营范围内;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制中会通过考量申请主体经营范围与所申请项目的关联性这一因素,脱离经营范围、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容易对自身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应以实际经营的内容为核心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并综合考量与核心项目存在一定关联项目上进行保护申请,如主要使用的类别为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则建议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第42类服务上同时进行提交注册申请。

问:如何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选择自己要的项目?

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包括45个类别,第1类至第34类为商品,第35类至第45类为服务,申请人需结合实际经营内容先行确认类别,各类别中包含不同类似群,各类似群中包含不同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选择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选择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均为规范项目,申请人应尽量选择与自身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最为贴近的项目名称,当《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或服务确实满足不了需求的,申请人可通过非规范项目进行申报,提交申请时须提交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问:已经在商品上注册商标,想在网上进行宣传,还需要在广告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吗?

答:不需要。在取得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后,便获得了对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此处的“使用”指的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故商标注册人对自身商标不仅可以在商品上、包装上使用,也可以通过广告宣传使用,而网上宣传显然属于广告宣传的一种方式;《类似和商品服务区分表》中的广告指的是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推广等服务的主体所需提交申请注册的项目,一般为广告公司,仅是对自身商标进行的广告宣传如网络推广、户外广告、展会等均无需单独在广告等第35类服务上提交申请。

问:因为营业执照上包含“商标代理”,在实际经营的商品类别上的申请是否一定会被驳回?

答:会被驳回。在我国海量的商标信息中,大部分商标申请人是企业主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供商标审查部门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如果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服务,则会被认定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故而除了其对代理服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如核准其申请注册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因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被驳回,这也提醒企业在成立时对经营范围的选择上应采取审慎态度,以避免日后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刘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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