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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为您解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胶东在线6月17日讯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商标,尤其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集中体现,凝聚了企业的智慧和劳动,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并时时都在产生着利润,蕴含着巨大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阐述,第六十七条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明确。

在商标侵权行为几种类型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行为其实是在我们生活中直接接触比较多却往往被大家忽视的,今天在这里我们就讲一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首先看两起案例:

李某、虞某夫妇为牟取利益,由李某出面购进大量假冒“LV”、“GUCCI”等注册商标的包、皮夹、名片夹等商品,囤积于由虞某出面先后租借的民宅、车库等处,再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向某市场、某商场等一些商铺加价销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打击,查获待销售的假冒“LV”、“GUCCI”注册商标的包、皮夹、名片夹等商品3800余件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虞某,经相关机构认定上述侵权商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0904700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虞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钟某某为某商铺业主,从广州购入大量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装,在服装批发市场、服饰城内的多个门面进行销售。到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钟某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服装3.8余万条(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5余万元,其中假冒LEVI’S品牌牛仔裤1.45万余条,销售金额近70万元。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从钟某某仓库及服装批发市场的门面内查获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装2.86余万条(件),其中LEVI’S牌牛仔裤1.2万余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缴获的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以下标准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公安机关提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切记不要一味贪图便宜,谨防买到假冒商品。如果购买了假冒商品,要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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