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将建信用“红黑榜”保险公司失信行为要被“晒” 浙江首个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平台启用 河北省石家庄市食药监局抽检147批次食品23批次样品不合格 24项措施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 四川自贡市食药监局抽检食品1批次不合格 高法发布最新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海南省白沙食药监集中销毁900斤假冒伪劣食品 浙江台州市椒江区抽检:8批次电线电缆商品样品不合格 童书市场调查:原创书成绩不俗 引进书版权之争仍存 商务部官员:中美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江苏苏州率先成立知识产权运营协会 微信积“赞”兑礼品 虚假宣传引投诉 山东省食药监局抽检:9批次肉制品样品不合格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量达1198件 江西南昌通报6批次不合格食品 涉及棒冰、燕麦片等 宁波市场监管部门严密排查 帮奉化水蜜桃“打假” 安徽省安庆市抽检:标称怀宁县雷埠牛店生产的1批次怀宁贡糕霉菌超标 史密森代表团观摩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 原创IP市场井喷 侵权频发山寨肆虐 上海一批次鸭腿山梨酸超标,抽检不合格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报告:大数据是打假最好工具 安徽省食药监:15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 精酿啤酒在英国流行 啤酒商标注册增长19% 李长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龙头企业 首批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名单公布 鄂将设立“湖北专利奖”奖励创新 加拿大:没有实体酒店也可以将注册商标用于“酒店服务”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抽检476批次食品 不合格样品11批次 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印度政府发布印度知识产权全景图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创新手段 加大力度 扎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丹麦和印度共同编制印度知识产权制度指导手册 以次充好“傍大牌”进口葡萄酒频现“山寨版” 抖音电商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年报:打造面向长期、有秩序有底线的平台生态 广东广州市食药监局:32批次食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中国企业海外专利布局能力显著增强 骐达车缸体有洞高速突发异响 车主获赔5.2万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关于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号)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针对新冠病毒疫情采取多项措施 中国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 美日表示不服气 打击侵权假冒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何结合? 地铁站名不得用小区及商标名称等命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北京东城工商分局加强一线商标执法业务培训 稀土联盟抱团反击专利权利滥用 三大视频网站版权受制于人 纷纷砸钱自制内容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糕点20批次 不合格2批次 “燕京八绝”等百余件非遗展品亮相北京冬奥村 俄罗斯联邦工业产权研究院负责人出席第一届亚欧经济与商业论坛 市场监管总局:3批次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作修改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