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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使用他人作品也不可“任性”

2014年9月,著名摄影师李岩宏发现,宁波市气象服务中心(下称宁波气象中心)网站背景中的北仑港夜景图片是其创作的《大港之夜》经裁剪加工而成,于是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宁波气象中心诉至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定宁波气象中心侵犯了李岩宏的著作权,需赔偿李岩宏8000元。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中,宁波气象中心未经他人授权而对他人图片的公益性使用被判侵权,应当引起关注。

宁波气象中心被诉侵权

据了解,2014年9月,国内著名摄影师李岩宏发现,宁波气象中心在未经他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创作的《大港之夜》摄影作品裁切后放置在其网站主页上,并把标语、网址、图案等添加在该摄影作品上,用于形象宣传。该网站每个页面打开都有该长幅摄影作品作为片头背景,但摄影画面上并未给李岩宏署名。李岩宏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宁波气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宁波气象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2015年4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宁波气象中心辩称,其系履行法定职责,出于公益目的,未用于商业目的,也未造成较大影响,且无证据证实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不应承担登报致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比对认定,宁波气象中心网站背景中的北仑港夜景图片与李岩宏主张权利的作品在拍摄角度、景物细节特征、构图、视觉艺术形象及美感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可以确认源自李岩宏的摄影作品,是对李岩宏摄影作品进行裁剪加工后形成。法院认为,宁波气象中心虽出于公益目的,但在使用李岩宏摄影作品过程中并未标注作者姓名,且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非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故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宁波气象中心使用该背景图片虽构成侵权,但因其使用系出于公益目的,且在李岩宏起诉后已经停止使用,李岩宏要求刊登致歉声明以及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李岩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李岩宏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8000元。

公益使用也应“先许后用”

近年来,公益性活动中,因图片或其他形式的作品使用不当导致的侵权诉讼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在2007年,为配合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出于宣传山西风光的目的,山西省旅游局委托一辰君毅公司、北京地铁通成广告公司发布了系列地铁灯箱广告。但广告中未经崔晓红许可使用了其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崔晓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山西省旅游局、一辰君毅公司、北京地铁通成广告公司诉至法院。最终,崔晓红胜诉,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16万元。2011年,被告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授权的情况下,将希望工程“大眼睛”照片印制成大幅宣传画,用于其大型捐款活动中,也引发了著作权纠纷。

针对李岩宏摄影作品侵权一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中公益性图片的使用有其特殊性,它的使用主体宁波气象中心系政府事业单位,且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因宁波气象中心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并未征得原告同意,且在使用过程中未标注作者的名字,故构成侵权。

对于公益性作品使用的特殊性,曹新明表示,要以“先许可,后使用”为基本原则,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作品,必须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联系上作者而先使用了其作品,事后也要积极主动地联系作者,与其沟通并说明情况。若政府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是合理使用的,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曹新明建议,相关单位或组织在公益的目的下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征求作者的意见,充分尊重作者的著作权。相关单位不仅应建立、完善审核流程,保证图片来源清晰、权利人身份明确,还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教育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并健全事后补救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本报记者魏小毛实习记者郑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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