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雅.哈约克(MayaHayuk)是一个以创作生动壁画而知名的布鲁克林艺术家,她的壁画中有很多几何图形,明亮的色彩,层叠的滴漆。2015年6月,哈约克以版权为由起诉星巴克,主张星巴克在法布奇诺宣传广告中抄袭了自己的一些艺术作品,包括销售场所和视频宣传材料。她并未主张任何特定的“法布奇诺广告”侵犯了自己的任何特定的作品,而是说星巴克抄袭了自己部分或者所有作品的“观感”。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哈约克剪切了自己作品的特定部分,然后与法布奇诺广告片段进行比较。
星巴克申请驳回案件,主张哈约克不可能胜诉。结果,法院认定哈约克的诉讼主张确实有点奇怪。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首先认定,“原始元素”,比如颜色、字母、描述性事实、“几何图形”都属于公共领域,不受版权保护。然后法院认定,对于被告提出的驳回案件动议,其将适用“一般观众”测试法,来评估系争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是否仅仅涉及原告作品中“不受版权保护的部分”。
通过适用该测试法,法院认定法布奇诺广告不存在与哈约克任何作品中受保护元素的“整体概念和感觉”实质相似的地方。尽管法布奇诺广告与哈约克的作品“在整体上存在相同的光线颜色”,但这些元素属于公共领域。而且,法院还指出,考虑到哈约克作品的整体概念和感觉(而不是与法布奇诺广告对比而剪切的部分),两者的差别非常大,难以支持版权侵权主张。法院对哈约克的判决可以用一句话来总结:“算了吧”。
该法院的判决中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几何图形、光线、颜色等等都属于公共领域的概念,不过这些原始元素可以单独或共同用来创造“高雅艺术”。其次,法院的分析很好地提示了我们,如果想要试图证明一个作品的“整体概念和感觉”被抄袭,我们要分析作品整体的概念和感觉,而不仅仅是剪切出与涉嫌侵权作品之间最相似的部分进行比较。该案可能还会上诉至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