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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新动向

2011年的版权面会我有幸作为发言嘉宾,我当时发言时说,当我们还在讨论盗版多少张光盘给他判多少年的时候,其实数字化来临,传统的盗版情形发行变化。但是今天我再说另外一句话,当我们还在讨论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的时候个人信息、数据财产、数据信信息是什么的时候,其实是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来临。

在前几年我们法律界有一件非常轰动的大事,千同律师事务所开发的法律机器人诞生,当这个机器人话语的著作权是属于我还是属于这个机器人?未来机器人可能会去到新闻现场,机器人记者所发的稿件著作权归杂志社、归报社还是归这个记者本人?还是归这个机器人本身?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所以下面的话题,我们先谈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特点。

在今年有一个非常大的案件“快播”,在案件中引出四个字:技术无罪、技术中立。

其实我们版权法也有规定,如果作为你积极提供技术服务这一方,发生侵权的话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在快播案件中有专家认为我是卖菜刀的,我的菜刀笔到哪里与我无关,我说在互联网环境下卖菜刀跟在传统环境下卖菜刀不一样。

在互联网情况下卖菜刀你的菜刀卖到哪里?需要做什么?你能够制止违法犯罪,但是你没有制止,所以说快播有罪。

一个电影包括微电影水平互联网发展你要走向国际,那么你的互联网保护的版权规则或者跟国际上的版权规则一样?在互联网时大部分的作品是多人做的的作品,一个人是完成不了的,但是我们的传统的版权法的原理,包括规则完全是在传统的单人创造作品为常态情况下进行的,我们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非常明确,软件制作权归开发者。所以说我们的规则要跟上国际性。

在互联网时代侵权不是侵犯的一部特性,它可能侵犯的有商标权、它可能侵犯的还有著作权,你可能侵犯的是这个内容之一,所以说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具有综合性。

现在作品类型不断扩大、作品的定义与分类面临困境,作品的创作方式多样,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传统理论面临挑战。我们现在的作品分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经扩扩散到15种,所以说作品的分类已经面临着一个很严重的挑战。

作品的传播途径变得复杂,确定责任主体变得困难。因为我们国家法律保护侵权、保护权利在第一个要讲证据,我们的证据仍然追寻的是传统环境下的证据规则,电子证据能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作为证据,它的证明力能达到多少,这些都值得思考,就是说在互联网情况下、大数据、云计算在法庭诉讼的时候能不能作为证据?

所以我们的证据规则仍然是偏重于在传统环境下的证据规则。我们往往把互联网环境下的证据转成传统媒体环境下的证据拿给法官看,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认定著作权侵权变得困难。韩寒告百度文库,有记者问我为什么韩寒起诉百度文库,为什么包含律师费才法院才判4万多元,在互联网+情况下她的合理情况变得复杂,百度文库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接说我们这个产品是免费的,就是说在互联网时代侵权人的获利的途径包括获利的方法包括获利的目的非常复杂,可能是为了客户、可能是为了占领市场,它没有直接的获利目的,这时候法官怎么办?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变得困难。刚才我提到的这些问题给我们提出挑战,我们如何应对呢?

立法层面。下一步法律修改是作品的分类包括职务作品的归属,职务作品的归属将会影响到大数据环境下产生的作品的归属。

实践层面。大数据时代成千上万的人参与数据分析,他的成果到底归谁?如果说归这个企业老板跟我们现有的企业率原理不符,所以说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第一个方面就是著作权法对相应的能影响到互联网环境下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并且必须依照实际,不能凭空捏造。

我们要考虑社会的现实需要,这样大家就会看到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对一些互联网环境下案件的判决常常会超出我们的相信,我们也可以表示理解,我相信随着这样的一些判决的增多,倒过来促进我们国家著作权包括知识产权其他法律的一个修改和完善,刚才我也提到了在互联网环境下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不是单一的,它可能依赖于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他法律参与其中,所以说要关注到这些变化,我们对司法实践中的事件进行总结,反过来重新考虑我们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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