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癌物甲醛超标 13批次凉席下架 互联网法治|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适用探析 唯品会涉嫌售假冒品 阿胶芝麻片变阿胶麻片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啦啦队版权案件 法官提供时尚产业的相关建议 安徽省马鞍山市食药监局抽检餐饮食品80批次样品不合格4批次 甘肃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正式启动 安徽黄山市建立消费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专家给第三方平台治理盗版开"药方" 江西赣州于都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现零突破 当"皮皮鲁"遭遇商标 文学作品角色呼唤法律保护 以次充好“傍大牌”进口葡萄酒频现“山寨版”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抽检食品原料12批次样品 不合格1批次 以知识产权运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云南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黑木耳菌种诞生 福建省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抽检720批次食品 5批次不合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加拿大产业科学与技术常委会反对网站屏蔽提案 宁夏首次对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微软和三星在专利决斗中收剑入鞘 北青报:假“阳澄湖大闸蟹”何以泛滥成灾 “多方共治假货”也需要技术创新与引领 北京抽检小家电“广东造”多不合格 27批中医诊疗设备抽检不合格 北京质监局通报上半年质量检查 童装不合格率约49% 浙江温州召开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座谈会(图)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批次糕点(月饼)抽检不合格 盗版书淘宝销量超正版 出版商投诉反遭店主威 胁 专利侵权案件“周期长”原因的实证分析 第27届陕西杨凌农高会将举办“知识产权促进乡村振兴成果展” 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1批次复合膜袋和2批次纸杯抽查不合格 山西省有效发明专利“十二五”翻番 食药监总局:两批“韩后”防晒品涉嫌假冒 山东省威海市食药监局: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1批次洗衣液不合格 我国首台自主知识产权乳腺PET获准上市 李沧销毁不合格食品 2.4吨不合格大米变废为宝 山东威海抽检调味品11批次样品 不合格1批次 江西抽检保健食品 5批次被检不合格 【社论】“手搅豆浆”要罚,“傍名牌”更是错上错 江苏知识产权服务业汇集力量抗击疫情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批次电绝缘鞋产品不合格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管局:2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从“水果姐”抄袭案看音乐侵权红线 山东德州运河新区: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加强监管力度 打击网络售假 德国评出2022年“抄袭奖” 安徽铜陵市铜官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新华社社长蔡名照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批次餐饮食品抽检不合格 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作品被网络复制传播构成侵权

章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被外地一法务人员周某以学习、交流之名在网络上复制后又被他人传播,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周某侵权了章某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周某赔偿章某经济损失3500元(含合理开支)。周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5年底,章某利用工作之余创作了一篇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相关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文章,并公开发表于某大型网站。外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务人员周某为了学习、交流,将该文章完整复制到自己在某网站的个人主页上,署名仍为章某,点击量为7000余次,并有多人转载。章某发现后认为周某侵权了他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公证处对上述网络刊登情况进行公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周某认为他只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合理使用,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应构成侵权。

那么以学习、交流为名在网络上复制、使用他人作品并被传播,是否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满足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所谓“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从上述规定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注意以下三点限制:1.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2.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3.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可见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应向他人扩散。

周某以学习、交流为名,将章某作品复制到自己的个人主页,后又被他人点击、转载导致传播的行为,虽然不是周某本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但是被他人点击、转载、使用和复制的行为是周某本人不能控制的,周某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转载章某的作品,其点击量达7000余次,违背了“合理使用”会导致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原则,实质上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此,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据此,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周某以学习、交流为名在网络上复制、使用他人作品并导致该作品被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章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黄冬松·

法官说法:

著作权系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其对作品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内容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