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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需要深化和细化

近日,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宣判: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是中国国内第一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而且依据主要是AI软件生成的作品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法院的认定除了依据目前各项法规对著作权的定义和解释外,没有言说的基本的内涵是法理推论。AI固然不是人,也不是法人,但是,AI是由人设计创造的,因此它产生的作品和产品也应当属于创造AI的人或一群人,或机构,或法人。所以最终AI生成的作品也有著作权,以及AI生产的其他产品也应得得到法律的保护,如专利法、商标法等。正因为如此,虽然Dreamwriter不是自然人,不可能享有著作权,但是创造它的公司腾讯,即法人,应当也有权利享有著作权,因为这个AI软件是该公司投资、研发的。

但是,如果从法理上更深入阐释,或许能进一步证明AI生成的作品同样与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和产品一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像自然物也享有权利一样。

从人类认知的历史看,传统意义上的权利是属于人的,只适用于人类社会中具有法律关系或道德关系的生活领域,人以外的存在物(自然物)不可能充当权利主体。因为它们不可能有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整体的人类意识,也不可能在言论、意识和行为上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是,无论是除人以外的生物,如动植物、微生物,还是非生物,如空气、阳光、水、土壤等,以及生态圈,如大气圈、水圈、生物圈等,都有自己的权利,并应受到人类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自然物的权利应当由“代理人”制度来实施,即由人或人的组织、法人、政府来代表自然行使权利。这一点,早在1971年,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律哲学教授克里斯托弗?斯通在《南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题为《树木拥有法律地位吗》的文章就予以了肯定。

AI当然不是自然物,而是人创造的物体,并且它比自然物更有主动性和创造性,能生产各种产品和作品。作为人类设计的产物,它本身同样也拥有自身的权利,其创造的产品也有权利并应当受到保护。这种权利的产生和保护就当仁不让地落到了设计和创造AI的人和组织的头上。这也是此次法院判决AI生成的作品拥有著作权更深层和更充分的法理。

另一方面,保护AI生成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需要更细化和具体的操作性,因为,此次只是以判例的方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应受到保护,但是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里尚无关于人工智能写作或智能写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说明或条款。尽管这个判例具有开创性,但是在相关法律中,如著作权法,或未来起草单独的人工智能以及机器人法,都应当写进这一点,以便在今后保护AI生成的作品和其他产品。

这一点对现实和未来至关重要。人类社会早就踏入信息化和智能化的门槛,从生活到生产,从消费到文化,从物质到意识,无不与智能化息息相关。AI的设计和应用,以及AI生成的作品和产品会越来越多。这也意味着,人类可能通过AI创造出更多的物质和精神产品,这些产品既是人类创造性的延伸和扩大,也理应有权利并得到保护,就像自然人创造的产品一样。

当然,由于与自然人不同,AI创作和生成的产品可以看作是自然人创造的二级产品,但本质上都是人创造的,也都有权利和应当得到当法律的保护。并且,随着AI研发的不断深入和拓展,AI生成和创造的物质和精神产品也会越来越多,对其保护也应当法律化和具体化。如此,才能鼓励人的创造性,为社会生产和提供更好的物质和精神产品,让人类的生活更美好和更舒适。(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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