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广东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绿瘦减肥产品无正式批号 被指冒充保健食品 贵州道真仡佬族非遗作品亮相法国非遗展 河北重拳治理侵权假冒问题 无限极保健品被指虚假宣传 消费者身体受伤害 河北省张家口桥东区法院成功调解首例知识产权案件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9个批次日化类商品抽检不合格 李长安:畅通专利转化的“肠梗阻” 国际奥委会关注盗版对奥运会的影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2批次糕点样品不合格 荷兰关于《版权指令》第17条的实施法案 质检总局决定对137家进口食品企业采取加严监管措施 多部门携手共建“知识产权友好自贸区” 云南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培育民族文化自信 201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启动 蒂芙尼与好市多商标大战出现反转 “人人影视字幕组”凉矣 盗版终结? 河南省质监局抽查42批次洗涤用品产品不合格3批次 谈“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多重危害 阿根廷新商标条例即将生效 湖北全省法院年均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4万余件 农业领域发明专利申请 企业首超科研单位 第124届广交会受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382宗 Asos与Assos达成商标纠纷和解 数字创意:经济新动力遭遇侵权盗版之痛 浙江温州鹿城:“五大平台”化解知识产权保护“新生矛盾”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近期向社会公示 东城工商分局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培训 广东省质监局:7批次合成树脂乳液被检出不合格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山西去年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数量增加四成左右 TRIPS知识产权豁免谈判结果仍不确定 江苏省苏州相城区查封一制售假冒洗涤剂黑窝点 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抽检餐饮食品171批次 不合格13批次 业内谈“头条”被“油条”蹭热度:餐企创业不是玩票 更应专注产品本身 美国专利改革为企业带来的影响 “打假索偿”团伙被批捕引新话题 职业打假是“维权”还是“敲诈” 平台应对产品质量承担何种责任?杜绝假货任重道远 职业打假者的存在说明了什么 不同类型短视频侵权问题探讨 云南中烟物流发明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阿里音乐、腾讯音乐宣布达成互相转授版权合作 国知局内蒙古呼和浩特专利代办处“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培训 日本特许厅与新加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成山东青岛即墨区投资重要衡量指标 标称南宁民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凉粽(真空包装、熟制无馅类)”不合格 浙江省泰顺县抽检食品104批次 不合格2批次 媒体:俄啤酒制造商“波罗的海”公司为维护商标权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质监局抽查38批次微型泵产品不合格2批次

热播剧“香蜜”片尾曲《左手指月》引发版权纠纷

在网络和多项比赛中被众多歌手挑战、翻唱的《香蜜沉沉烬如霜》片尾曲《左手指月》,近日引发了一起版权纠纷。因认为上海丝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丝桐公司)及白无瑕未经授权擅自修改、表演和传播音乐作品《左手指月》,《左手指月》的著作权人中英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中英音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上海丝桐公司和白无瑕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左手指月》音乐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6万元。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谁是谁非尚无结论。生活中,改编、表演和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的情形较为常见,隐藏的版权风险不容忽视。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立岩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何种方式使用在先音乐作品,行为人都需要给予在先音乐作品充分的著作权尊重,否则就有可能越过法律的红线,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引纠纷

《左手指月》是于2018年8月播出的仙侠奇幻剧《香蜜沉沉烬如霜》的片尾曲,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中英音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上海丝桐公司及白无瑕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了修改,并使用修改的作品进行古筝表演。同时,二被告共同将侵权视频及音乐上传至新浪微博、网易云音乐等平台。此外,二被告使用侵权音乐在中央电视台公开表演。中英音乐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修改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至于该案的具体详情,涉及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或者曲,还是词与曲的著作权,记者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双方的回复。

实际上,因音乐作品改编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以经典歌曲《牡丹之歌》为例,2018年4月,获得该歌曲词作者乔羽授权的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岳龙刚(即岳云鹏,《新五环之歌》表演者)未经许可,擅自将歌曲《牡丹之歌》中的歌词改编后使用在贝壳公司北京、上海两地版本的广告《新五环之歌》中,并使用该广告开展商务推广活动,侵犯了其对《牡丹之歌》享有的改编权,因此将二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此案,法院最终判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曾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

使用需谨慎

众所周知,包含词曲的音乐作品在听众欣赏时往往以词曲同步的形式出现,而词曲组成的音乐作品在内容上其实可以拆分为词、曲两部分,这两部分分别具有作品性质。在王立岩看来,对原音乐作品的使用,首先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区分使用内容的范围,是对“词+曲”的使用或仅针对“词”或“曲”的使用,因为这将涉及到纠纷指向的客体。

在《新五环之歌》版权纠纷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牡丹之歌》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被诉广告《新五环之歌》中的相应词句与《牡丹之歌》相应唱词的曲谱相同,但上述使用方式是涉及《牡丹之歌》曲作品和歌曲整体改编权问题。原告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曲作品及歌曲整体的相关权利。因此,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此外,在客体明确的基础上,通常需要结合具体使用方式进一步匹配可能涉及的著作权权项,比较常见的行为包括改编、表演、传播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项著作权权利是署名权。这项权利是比较常见的附带被诉侵权的权利,因为在很多时候,署名权的侵权会伴随作品的其他使用情形一同出现,比如作品改编之后再传播时未署原作者身份,就可能构成对原作者的署名权侵权。”王立岩强调。

在很多时候,音乐作品可能被稍加改动后重新演绎使用,听来似乎还是原来的音乐作品,也有些时候音乐作品中的部分元素被提取使用而新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有很大差别。不过,王立岩认为,这些都只是聆听的直观感受,并不能简单判断前后两者之间在著作权侵权类型上的差异,而是要通过具体个案的比对分析才能得出法律上的判定结论。

改编音乐作品可赋予作品新的活力,使听众获得不一样的全新听觉体验,可能会让一首默默无闻的音乐作品和音乐人迅速走红,提高音乐人的创作积极性,推动音乐行业快速发展,可谓一举多得,但前提是要尊重版权,获得音乐作品授权,不能因为版权授权“缺席”而致使听觉盛宴蒙上侵权阴影。(本报记者侯伟)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