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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奥运会会徽是否构成侵权

2020年东京奥运会组委会9月11日就公开的会徽展示例案盗用了他人三张照片一事,正式公开谢罪,引爆了之前已闹得沸沸扬扬的奥运会会徽抄袭一案。

2015年7月,东京奥组委公布由日本设计师佐野研二郎设计的2020年东京奥运会会徽。不久,比利时人奥利维尔·德比尔指出该会徽与其此前为比利时列日剧场创作的标识极其相似,有抄袭之嫌。8月,德比尔向比利时当地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国际奥委会停止使用涉案会徽。迫于压力,东京奥组委于9月1日宣布放弃使用涉案会徽,东京街头印有会徽的宣传画被连夜撤下。

面对争议,当事人佐野表示:东京奥运会会徽完全由其本人设计,此前从未接触德比尔的作品,因此否认著作权侵权。那么,根据现有信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佐野是否侵犯了德比尔的著作权呢?

笔者的分析将以《伯尔尼公约》作为准据。《伯尔尼公约》是世界各国对著作权保护的普遍标准,比利时、日本都是该公约成员国。如果符合《伯尔尼公约》的侵权标准,那么无论由比利时法院或是日本法院审理,佐野的行为都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分析过程中,我们须依次回答以下四个问题:首先,争议的对象,即德比尔创作的标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果不属于,那么不存在侵权;如果属于,那么将继续第二步分析,即佐野是否曾接触德比尔的作品,同时该作品与佐野的会徽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不构成侵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将继续第三步分析,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佐野是否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如果未实施,那么不构成侵权;如果的确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那么将继续第四步分析,即佐野的行为是否满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如果不满足以上抗辩理由,那么其行为将构成著作权侵权。

首先,毫无疑问,德比尔创作的标识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只有独立创作并具有一定智力创作水准的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本案中,列日剧场的标识由德比尔本人创作。他将剧场名称的首字母L与T进行了大胆的改变与组合,创造了既包含L又包含T元素的标识,极富美感,因此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其次,被控侵权的奥运会会徽符合长久以来国际公认的侵权作品认定公式,即“接触+实质性相似”。本案中最为关键的焦点就是涉案会徽是否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该标准分为两步:第一,对于侵权的判断,不能单纯仅仅比较两者是否近似,还要考察在后作品在创作之前或创作过程中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是否存在接触的可能。如果未曾接触,那么创作出近似的作品只能算是巧合。由于著作权法允许巧合,因此只要佐野能成功举证此前从未接触过原作品,其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就是在本案中佐野一再坚称此前从未见过德比尔作品的原因。

但是,被告的观点很难成立。首先,由于德比尔创作的标识已长期存在于公众视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接触该作品;其次,佐野身为专业设计师,其日常工作就是收集设计素材与灵感,因此比普通人有更多机会接触世界各地优秀的美术作品;此外,佐野坦承:在此次争议之前就曾数次未经许可借鉴他人作品,可谓前科累累。因此,虽然佐野坚称从未接触德比尔的作品,但是在无法作出有效举证的情况下很难使法官采信他的观点。

第二,涉案会徽与原作品之间具有实质性相似。原作品的主要元素包括标识中间的矩形、左上方的三角形、右下方的三角形以及通过以上三者组合形成的留白处的圆形。而涉案会徽完全包含了以上四项元素,虽然在右上方增加了一处代表日本国旗的圆形,但这并不会影响对于两者在表达上具有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第三,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佐野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著作权是由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的总称,既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在本案中,佐野实施了多项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将他人作品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制作复制件;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以上行为,都构成对受著作权控制行为的实施。

最后,佐野的行为不满足法定抗辩理由。根据《伯尔尼公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只要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那么有些实施著作权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不构成侵权。在各成员国国内法中,以上规则通常体现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在本案中,由于佐野的行为具有商业属性,严重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满足法定抗辩理由。

综上,德比尔的标识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被控侵权的奥运会会徽与德比尔的作品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佐野在未经许可又不满足法定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因此构成侵权。

此次事件对佐野研二郎与东京奥组委而言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在创作中,借鉴在所难免,但是一定要合理有度,不能越过法律的界线。东京奥组委由于审查不严,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延宕了奥运会筹办进度,重挫了奥运会正面积极的形象,教训不可谓不大。(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贺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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