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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曝光十大网络违法经营案件 涉天猫网店虚假宣传

齐鲁网2月9日讯(记者张雯婷实习记者曹宁)日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布了2014红盾网剑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济南克米拉科技有限公司、章丘市奥鼓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银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青岛丽人妇科医院有限公司等被曝虚假宣传,记者发现,多起案例以淘宝网、天猫网店、拉手网、美团网与窝窝团等为平台,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014年,山东工商系统各部门以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和企业官网为重点整治目标,以电子电器、食品、化妆品、服装等商品和医疗、餐饮、广告等服务为重点监管内容,强化网络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络侵权假冒行为。行动中,全省工商系统共在网上检查网站13.4万个,实地检查网络经营者4.29万户,删除网上违法信息2406条,责令整改网站1437个,查处网络违法经营案件424件。

公布的10起案件中,从涉及的违法经营行为载体看,有6件发生在企业或冒充企业设立的官方网站,3件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网店,1件发生在团购网站内的商户;从违法行为类型看,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有5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无照经营、冒用公司名义、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各1件;从涉及的行业看,通过网络生产或销售化妆品、机械、食品、低压电器等商品的有5件,通过网络宣传资产管理、医疗、广告传媒、餐饮、劳务信息咨询、网络技术服务等服务的有5件。

1、济南克米拉科技有限公司天猫网店“kelemilla克米拉旗舰店”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案

2014年10月31日,济南市天桥区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济南克米拉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的“kelemilla克米拉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网站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8月起通过天猫网“kelemilla克米拉旗舰店”进行网络交易活动。在其网站“品牌故事”中宣称:“…马热伊基艾市位于立陶宛边境…1942年,kelemilla女士出生于此…1977年kelemilla皮肤治疗院开业并研发调配护肤品…2009年,以该品牌工艺为精髓的手工皂登陆中国,中文命名为‘克米拉’”等;在产品介绍网页中宣称:“…100%纯天然植物精油…纯天然中药肉桂成分…祛痘,修复痘坑,淡化痘印,缓解色素沉淀…镇静提神,抗菌消炎…防脱控油,平衡油脂,养发固发…87%的顾客使用后重复购买并推荐给好友…”等。以上网页宣传内容和宣传产品制法、成分、效用、性能的用语是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针对其销售的手工皂产品所设计,经查系虚假宣传。

天桥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网站中对商品生产者及产地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网站的产品介绍网页中对商品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在化妆品广告中对化妆品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元。

2、章丘市奥鼓机械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4年6月27日,章丘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章丘市奥鼓机械有限公司网站主页“企业荣誉”一栏宣传内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为扩大公司知名度,在其公司网站主页“企业荣誉”一栏宣传获得“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山东省机械工业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等,以上荣誉当事人均未取得。

章丘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3、青岛银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虚假宣传案

2014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青岛银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中存在违法问题。3月17日,青岛市工商局对青岛银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网络监督检查,发现其官网对公司经营资历等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的主页及其所属网页发布的信息中,以“专家点评”的名义每工作日均推出《银嵘白银点评》,而当事人实际没聘用真正的专家,所谓“专家点评”系采用业内的通用说法;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主页及其所属网页发布的信息中宣传的“国内首家现货交易印花税代征试点机构”,经查系虚假宣传;其网站的网页“学习园地/盈亏计算”中推出3个盈利的计算例子,分别以王某购买华银银_500、李某购买华银银_2500、张某购买华银银_15KG为例,经查王某、李某、张某并无实际案例,当事人承认系虚构,且在盈亏计算中未提及亏损案例。举例中还3次使用了“合约价值”这一期货经营专业术语。另外,在《华银做单成本举例》打印件中也含有“合约价值”这一期货经营专业术语。当事人在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营业收入118.75万元。

青岛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因当事人虚假宣传内容较多,非法营业收入额较大,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二百五十四条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4、青岛丽人妇科医院有限公司网站虚假宣传案

2014年7月,青岛市黄岛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青岛丽人妇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其设立的企业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对外宣传:1、“作为开发区首家专业妇产科医院,青岛丽人妇科医院_青岛开发区妇科医院秉承“科技兴院,以人为本”的建院方针,广纳国内外优秀医学人才,现有中高级技术人才100多名,构成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共同谋求妇产科医学的发展大计;”2、“中国妇女健康行.青岛站,主办单位: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妇科肿瘤分会,支持单位:国家卫生部、全国妇联、国家计生委、全国总工会,青岛唯一承办单位:青岛丽人妇科医院,活动时间:即日起至6月30日。”3、“获得“全国百姓放心医院”、“妇科诊疗指定单位”、“中国女性健康普查指定单位”、“外来女工健康援助中心”四项荣誉”。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均无法提供证实其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青岛市黄岛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青岛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第二百五十四条“从重”的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5、枣庄市市中区赵某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网络经营案

2014年5月4日,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赵某在自己网站上对从事的网站建设、制作、推广等业务进行了宣传。执法人员通过网站备案信息查询,该网站备案单位为:枣庄宏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查询,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登记,涉嫌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5月份开始,在未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对上述网站进行了备案,并以“枣庄宏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网站制作经营活动。

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了冒用有限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6、海阳市由某在拉手网、美团网、窝窝团

网站团购宣传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6月12日,海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火锅店冒用“澳门豆捞”商标在团购网站中进行宣传。该局随即对该店进行网络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团购网站上的宣传中使用了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澳门豆捞”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图案,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当事人由某于2013年10月30日注册了海阳市津禾丰豆捞食府,从事火锅店经营,当事人在拉手网、美团网、窝窝团网站团购宣传中,使用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澳门豆捞”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图案。“澳门豆捞”由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注册,但海阳津禾丰豆捞食府没有停止使用“澳门豆捞”进行宣传。至被查获时,当事人自3月21日以来经营额共计41725元。海阳市工商局于2014年7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澳门豆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授权使用的证明,当事人提供不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称从未许可或授权当事人使用该商标。

海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7、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天猫网店

“九珍果食品专营店”虚假宣传案

2014年5月12日,威海市文登区工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上“九珍果食品专营店”网页商品描述中,将销售的贝佳思威海特产海鲜零食孜然软烤鱿鱼足片、贝佳思软烤风琴鱿鱼手撕鱿鱼丝宣称为有机食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威海市文登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猫网上“九珍果食品专营店”进行了检查,并到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查,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下旬到4月8日期间,通过在天猫网上开设的“九珍果食品专营店”销售贝佳思威海特产海鲜零食孜然软烤鱿鱼足片200g和贝佳思软烤风琴鱿鱼手撕鱿鱼丝200g真空小包装两种鱿鱼食品时,其网页的商品详情介绍中将没有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宣传为有机食品,经查系虚假宣传行为。

威海市文登区工商局认为,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网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身错误,在立案前主动删除虚假宣传内容,防止危害结果扩大,赔偿消费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8、荣成市李某利用网络无照开展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案

2014年3月25日,荣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涉嫌利用网络无照开展劳务信息咨询服务。

经查,当事人李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23日开始从事劳务信息咨询服务经营,并于2014年2月20日开始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工信息。至被查获时,当事人非法获利1000元。

荣城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劳务咨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该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00元。

9、费县公某淘宝网店“小优优折扣店”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费县工商局于2014年5月5日接举报称:举报人从当事人公某开办的淘宝网店“小优优折扣店”购买的嘉科插排属于2010年6月1日起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公某于2011年开始以其家属李某的名义在淘宝网开设名为“爱优生活”的网店,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经营,后又变更为“小优优折扣店”。当事人于2013年10月份,通过淘宝网上的“阿里巴巴批发市场”从一个会员经销商处购进“嘉科插排”10个,并于2014年4月2日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销售的嘉科牌插排产品执行标准为GB1002-1996及GB2099.1-1996,不符合GB2099.3-2008的规定,属于2010年6月1日起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该涉案商品10个,非法获利71.8元。

费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1.8元,罚款138.8元。

10、郓城县凌海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案

2014年8月31日,郓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郓城县凌海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遂责令其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9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网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郓城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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