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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奥运营销侵权屡禁不止 侵权获利大于风险

此前就出现了关于奥运商标侵权事件,中国奥委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类似事件屡禁不止,仍有不少企业在不是奥运会赞助商的情况下,使用奥运商标来为企业进行市场宣传。

每经实习记者邱德坤

里约奥运会的开幕,令各大企业翘首以盼,纷纷希望借此热点来进行市场营销。

不过,众多企业使用奥运商标进行营销活动的行为,又让企业涉嫌侵犯奥运商标专有权的问题映入公众视野。

受中国奥委会委托,专门负责奥运会商标侵权事务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滔对记者称,所有的奥运商标,都在全球进行了注册,受到《商标法》等法律的保护。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此前就出现了关于奥运商标侵权事件,中国奥委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类似事件屡禁不止,仍有不少企业在不是奥运会赞助商的情况下,使用奥运商标来为企业进行市场宣传。

企业侵权奥运商标事件屡禁不止,监管难在哪里?

监管成本过高

一位多年从事商标法工作的业内人士认为,中国作为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国,承担了国际奥委会章程和相应的义务,中国企业也应该遵守相应的《商标法》。但是中国目前在商标上的发展,有些无序竞争,甚至有些企业会错误理解《商标法》,从而进行投机行为。

当前,众多企业又在借助奥运热点来从事营销活动,中国奥委会在声明文件中提出:我们再次呼吁,有上述(指侵犯奥运商标等行为,记者注)行为的企业遵纪守法、自重自爱,以实际行动支持我国政府履行相关国际义务,也希望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相关虚假宣传,不支持、不购买、不使用相关产品和服务。

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部在8月3日发布了禁止侵权奥运商标的声明至今,只向3家大企业发出律师函要求企业整改,其他众多参与其中的企业,监管部门很难一一排查,监管的成本太高。黄滔说:“就这么点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能去关注所有的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目前涉嫌侵权的企业中,占主流的是中小企业,而这些企业对奥运商标的保护规定关注很少。

同时,目前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除了《商标法》,还有2002年先后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对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商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上述的条例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仍是针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监管内容涉及较少。

黄滔认为,现在这种情况,不是法律条文就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大家能否真正遵守奥林匹克大家庭的规则问题。

奥运营销界定困难

超凡知识产权律师杨明认为,有些奥运商标的侵权为很容易界定,只要企业在其官方媒体上使用了与奥运有关的元素,不管是在企业的产品包装,还是广告宣传,这都代表了企业自身,构成了对奥运商标的侵权行为。

但是有更多的情况是,监管部门难以界定企业在追逐奥运热点过程中,是否已经构成侵权。黄滔分析指出,企业是侵权,还是进行隐性市场行为,或是非商业的使用奥运会的标志,他们是如何将企业与奥运会联系起来,每个企业对奥运会标志的使用方式都不一样。

2008年8月7日,一家出版社在其官方网站打出了“奥运加油中国加油”等标语,由于“奥运”两字属于奥运商标,导致出版社陷入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工商分局)的诉讼当中,最终以出版社一审败诉而告一段落。

据《法制日报》报道,虽然出版社一审败诉,但是多位律师均认为,出版社的行为是表达爱国情怀和对北京奥运会的良好祝愿,并无任何商业目的。而海淀工商分局则认为,出版社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双方各执一词,业内外就出版社的行为是爱国情怀的表达,还是含有潜在的商业目的,最终仍未有定论。

黄滔认为,每一届奥运会都存在隐性市场行为,没有办法完全禁止,金杜律师事务所是在有投诉、举报或是中国奥委会自己发现的情况下,经过判断是否侵权,才会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业内称侵权获利大于风险

虽然很多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但更多的情况是,企业知道有法律风险,却仍会借助奥运会商标进行显性或是隐性的市场营销行为。

杨明认为,这很正常,企业想要追热点,根本原因还是看到了其中的经济利益大于法律风险。

杨明分析,当前有一种倾向性的变化是,现在追求分享,如果不是特别突出和严重的侵权行为,很多官方组织和个人是会容忍的。而且,即使企业被处罚了,可能会有广告效应,对企业不一定是坏事。目前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惩处力度上有不断加大的趋势,但还不是特别严格,处罚成本对企业的影响不大,震慑能力有限。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显示,企业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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