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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苹果专利诉讼“套路”:欺小怕大,利润至上

如火如荼的2017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正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上演。

华为、LG、索尼、三星、OPPO等国内国外众多智能手机纷纷把此次大会当作“秀场”,发布新款产品。

但是,苹果则一如既往的“缺席”,那么,苹果为什么从始至终都未曾参与过MWC呢?

答案可能是:苹果公司觉得不值得。

因为苹果看似一家注重科技创新的公司,但实则是一家依靠严苛的供应链管理谋求最高利润回报的商业公司。

而这种利润至上的追求,不仅体现在是否耗费巨资参与此类大会,更体现在每年此起彼伏的各类专利诉讼中。

“5%”。

苹果公司发布的2016年全年财报显示,2016年,苹果公司总收入为2156.39亿美元,净利润为457亿美元,而其全年研发投入为100亿美元。

从研发投入规模来看,苹果每年的投入也不小,但是,与营收规模相比,其研发投入占比还是不算大的。

比如,华为2015年研发投入与总收入的比重就已达到15%,而类似微软、三星、英特尔,每年的研发投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大多在15%-20%之间。

因此,与其说苹果是科技创新巨头,不如说其是成本控制或利润至上的商业巨头。

而这种“成本控制”或“利润至上”的理念反映在苹果应对各类专利诉讼中的策略或套路,就是两点:“欺小怕大”和“能拖不决”。

过去十多年间,苹果在智能手机领域的强势崛起,也让其成为大大小小各类专利权人争相起诉的对象。

而这些或大或小发起的诉讼的关键在于:苹果手机站在了前人搭建的通信技术肩膀之上,但是,对于其使用的各类通信技术,其并未支付相应的专利费用。

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苹果在专利许可费用上存在“长期拖欠”或“拖欠对象众多”的现状,使得其畸高的利润回报相当于建立在“盘剥”相应产业链各方合理利润空间的基础上。

事实上,不论是对战三星,还是主动挑战诺基亚、爱立信或高通,还是应战各类大大小小的专利运营实体(NPE或PAE),苹果的策略都是:

1)主动出击多是为了降低成本或谋求更高商业回报;

2)被动应战多穷尽救济手段,小公司起诉未有判决不会和解,大公司起诉谈好了随时和解。

诚如日前广为流传的任正非“内部讲话”,不仅是华为,包括其他国产手机厂商都应该向苹果学习,要“在利润和服务水平上超越苹果”。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产手机厂商应随意侵权而不支付相应专利费用。

欺小:小公司索赔9亿元!拖了四年对方,未结案也不和解

美国GPNE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的NPE公司,手里掌握的专利数量非常有限。

2013年1月,美国GPNE公司将苹果公司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苹果公司和中国联通销售的iPhone系列7种型号的手机都侵犯了其持有的一项名为“寻呼方法及装置”的专利。

该案中,与苹果公司一起被起诉的还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鸿海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等多家公司。

起初,美国GPNE公司索赔金额为对iPhone手机专利侵权索赔9500万元,对iPad平板电脑侵权索赔5000万元。共计1.45亿元。

随后该案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6年11月28日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其中,2016年11月28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时,GPNE公司增加诉求金额,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对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

对于此案,苹果公司不像与诺基亚、爱立信等对战,在诉讼进程中就迅速选择和解,而是一直合理利用救济程序,穷尽法律手段。

比如,有媒体报道称,该案起诉后,苹果公司先后三次、诺基亚公司和微软公司各一次,分别以不同理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均被驳回。

事实上,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美国GPNE公司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苹果公司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该审查决定提起诉讼,如果一审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效,苹果公司还可以继续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简单说,针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苹果公司按照正常的专利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全部走完预计也需要2年甚至更多的时间。

可以说,该案件在长达四年内迟迟未审结的焦点所在,因为苹果公司合理的利用了专利和法律制度,有效拖延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而根源上在于,苹果通过“战术拖延”策略,一方面,合理保持诉讼未决期间的营收和利润,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款日持久,不排除部分规模较小、实力较弱、资金较少的权利人可能会“知难而退”。

怕硬:主动出击爱立信逞强,但不到一年就被选择和解

不同于与类似美国GPNE公司等小公司,苹果会诉讼陪战到底,不败诉不和解。

对于类似爱立信、诺基亚等通信技术专利巨头,苹果的激烈起诉或反抗,更多是为了给自己争取一个优惠的许可费率待遇。

2015年1月,苹果公司因觉得爱立信有关2G、3G、4G/LTE相关专利技术许可费率过高,在与爱立信上一份协议到期后拒绝签署新协议,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方法院起诉爱立信。

苹果公司希望法院确认其对爱立信不构成侵权,并指责“爱立信公司试图扩大其专利的作用,然后从苹果自主研发的尖端产品当中最大限度地获利。”

面对苹果的起诉挑衅,爱立信强硬对抗。

爱立信第一时间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起诉苹果,要求法院确认其提供给苹果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没有违反“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许可义务”。

2015年2月,爱立信再度出手。先后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起诉苹果,诉称苹果的iPhone和iPad涉嫌侵犯其41项专利。

2015年5月,爱立信三度出手,在德国、英国、荷兰对苹果起诉专利侵权诉讼。

半年后,2015年12月21日,苹果与爱立信全面和解,并签署一份长达七年的、新的全球专利许可协议,并终止或撤回双方各自以对方为被告发起的专利诉讼。

两战:二次应战诺基亚,第一次撑两年和解,第二次还在交战中

2009年10月22日,诺基亚公司将苹果公司诉至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诉称苹果自2007年以来各款iPhone手机上网侵犯了其10项专利,涉及无线数据、语音编码、安全和加密技术等10项与GSM、UMTS、局域网标准相关的技术。

2009年12月11日,苹果发起反击,诉称诺基亚的E71、5310、N900等机型全都侵犯了苹果共计13项专利。

2009年12月29日,诺基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诉苹果专利侵权,要求对苹果公司iPhone手机和其他产品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

随后,2010年1月15日,苹果公司也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诉诺基亚专利侵权,要求对诺基亚的产品实现禁止进口令。

2010年5月7日,诺基亚又将苹果公司诉至美国威斯康辛州联邦地区法院,诉称苹果的iPhone和iPad产品侵害诺基亚五项重要专利,涉及改善语音和数据传输、在应用中使用定位数据等技术。

2011年6月14日,诺基亚与苹果公司正式达成的和解协议,两家公司除和解针对对方的所有法律诉讼外,还将各自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撤回针对对方的投诉。

另外,作为和解协议的组成部分,苹果将向诺基亚一次性支付相关专利费用,并承诺向诺基亚支付后续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费用。

而到了2016年,虽然诺基亚与苹果之前已经在通信技术方面的达成了专利许可合作,但是,对于诺基亚提出的其他领域专利许可合作,苹果还是基于商业利润考虑习惯性选择“拒绝”。

2016年12月20日,苹果向诺基亚的9家“盟友”公司提出反垄断诉讼,指控它们与诺基亚合谋,制定了一项“旨在从苹果和其他移动设备制造商手中敲诈高额收入”的计划。

对于苹果的指责,诺基亚用实际行动予以回应。

2016年12月22日,诺基亚宣称,其已在亚洲、欧洲和美国等11个国家发起了针对苹果的40桩专利诉讼。

挑战高通:号称不愿打官司的库克,选择中美两地全面开战

继2017年1月20日在美国对高通提起诉讼索赔10亿美元之后,苹果进一步把诉讼战火烧至中国。

2017年1月25日,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将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发起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纠纷两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苹果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0亿元人民币,两案中还各主张合理支出250万元人民币。

显然,梳理苹果所有相关专利诉讼,可以看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1)只要是别人起诉苹果或与苹果谈专利许可,苹果通常认为对方“要价太高”,希望获得特殊“待遇”。

2)凡是苹果主动起诉的巨头,从诺基亚到爱立信,再到现在的高通,苹果一概认为对方违反“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许可义务”,且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疑,希望降低许可费率。

更重要的是,苹果不论是面对爱立信、诺基亚,还是高通,基本不会考虑这些厂商与其他厂商许可费率。

而是从自己利益角度,希望通过诉讼拖延时间为自己争取优惠的费率,也许未必能实现,但不试一试咋会知道呢?

简单说,与各类专利巨头的诉讼对战,苹果似乎都是希望获得一个特殊的费率水平,而这显然更多是基于商业利益和营收利润的考量。

在产品创新乏力的情况下,苹果就加大对其供应商的压力,以提升其利润率水平。

据媒体报道,蒂姆-库克刚执掌苹果的时候,苹果有100多家供应商,现在则增加到七、八百家。

作为全球市值最大的公司,苹果确实是有强大的市场和供应链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的。

当它缺乏创新并拥有足够话语权的时候,确实就有足够的动力去起诉供应商,以达到自身的目的。

而这正是苹果专利诉讼的“套路”所在:欺小怕大,能拖不决,奉行利润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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