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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的制度缺陷亟待优化

去年9月2日,一男子在海南省海口市一超市花2.4元买到过期饼干,在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责令整改的3个月后,该男子多次就此事投诉,最终“获赔”4000元。经记者调查发现,海口有52家超市均遇到类似事件,索赔者系同一男子,索赔金额大多数从4000至7000元不等。3月5日,该涉事男子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口市海秀西派出所刑事拘留。

知假购假,先后对50多家超市进行高额索赔,索赔者通过反复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索赔金额累计高达数万元,其标准完全超过了法律范围,形成了事实上的过度维权现象。既造成了商家的权利受到损害,又极大地浪费了公共资源,最后又因涉嫌敲诈勒索而被刑拘,可谓得不偿失。

此类索赔维权的手法类似职业打假人,让职业打假的问题再一次暴露在公众面前。以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让职业打假完全背离了初衷和本意。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除了趋利性,其他良好影响在社会效果上日益衰减。通常情况下,相当部分的职业打假人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准,打假沦为假打,对商家的违法行为失去了震慑效果。

维权索赔和敲诈勒索之间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对于索赔的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明确规定,但总体是“不超过10倍赔偿”,超过这个标准就不受法律保障。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可以相互协商,既可以请消费者协会进行协调,还可以让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言语威胁或者恐吓,更不能采取暴力手段逼对方就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性,然而屡见报端的事例说明,职业打假人在屡屡不断地越过边界。

2017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可将其视为对职业打假人负面行为的纠偏。事实上,职业打假人问题,暴露的是相关制度层面的缺失: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占位式存在,恰是其他群体缺位的使然;另一方面,职业打假行业的规范离不开约束机制,否则当其沦为逐利的工具,就会产生极强的破坏力。

如果在大量维权和索赔案件中,占据主体和主流的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少众化的职业打假人,这种现象显然不正常。就现实来说,公众之所以打假和维权的热情不高,其间既有打假难的成本因素,也有难打假的路径门槛。同时,这一维权过程又存在不容忽视的制度缺陷,尤其是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有所涉及,不过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规则设定、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对侵权故意的主客观把握等方面,存在不足。

有专家也指出,职业打假的真实危害主要是立法缺陷所致,这种缺陷在于职业打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不值得严格执行,从而造成了“超前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普遍现状。

从某种意义上讲,普通人维权缺位和职业打假人的越位,其实是一块硬币的两面,唯有让维权的通常更畅通,打假的措施更有力,惩治的环境更公平,社会共治才会让职业打假失去市场。堂吉伟德时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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