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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权保护也要防止权利滥用

上海徐汇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王利民:

由视觉中国引发的图片版权问题,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热门的话题,我谨代表个人观点,就权利保护与权利滥用谈几点看法。

加强保护是我们永恒的主题,防止权利滥用也是我们一贯的做法。关于图片的版权问题,实际上这类案件起源于几年前。当时视觉中国名下的子公司华盖,挑了大量的图片进行诉讼。当时华盖的权利基本上来自美国Greey公司,这一类案件审理时,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看法,也产生了不同的判例。

作为法官来讲,每一个案例,特别是典型案例背后,都有深层次的社会因素。当时华盖公司起诉时,我们版权的环境与现在不能相比,而且华盖公司大部分图片的权利来源于美国Greey公司,如果全部要求证据对它的权利来源做很严格认定的话,需要大量的国外公证认证。从诉讼成本与诉讼便利角度讲很不方便,不仅成本高而且司法审判的程序非常长。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加强版权保护,以及诉讼便利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社会条件以及政策导向做了判例。

应该说,随着图片诉讼不断出现,这种维权方式,客观上使互联网用户在图片使用上趋于规范,使整个互联网世界更加尊重知识产权。

为什么现在这类案件越来越多,这主要源自技术发展以及大数据的使用。图片公司利用技术进行全网搜索,这种搜索模式只能反映出对图片使用的现状,但是不能证明能否使用。如果以这种搜索结果提起诉讼,就会出现问题。

尤其是图片公司把这种方式作为商业盈利模式,而且很多证据链上存在瑕疵,这就容易出现问题。现在反过来造成了很多被告的诉讼成本无限提高。比如,在外地法院诉讼一件图片案,被告要去应诉,也许差旅费的成本还不够诉讼标的。若不去应诉,就会不尊重法律。因此,很多人会放弃对簿公堂,与图片公司进行和解,这就造成了被告方诉讼成本的支出。这类案件越来越多,与技术的发展有关系。

对于视觉中国这件事,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认为,4月12日,国家版权局对这件事做出了自己的回答,要求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理合法维权,不得滥用权利,这是非常好的。

从法院角度来讲,我们不能只讲技术、讲法律,还需要考虑政策导向。比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我们是不是考虑要严格掌握权利证据的审查力度和它的证明标准。如果仅仅是一两张图片的使用,图片公司或机构就滥用诉讼权利的话,对这种情况法院也要进行具体分析。

另外,从机制体制的角度看,国家层面是不是就图片版权保护探索成立集体管理机制。尽管现在集体管理也有很多问题,但有总归比没有好。这个事件的出现可能给我们的版权管理、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机遇,也会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一定挑战。但是我想,只要我们把握好加强版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两者之间的边界,在审判当中严格适用法律,就一定会审判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

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潘娟娟:

关于权利滥用这个问题,我认为起诉本身不算权利滥用,大家都把争议交给法院解决是一种很好的现象。但我个人觉得,权利滥用现在最大的问题体现在视频领域、图片领域等,其实是权属出了问题。

这与我们最早做专利制度有些类似。我们发现,所谓权利人打包出售的几百个专利很多是无效专利,现在图片版权领域也出现这种现象。比如,我们遇到的情况是,单位收到图片公司来函,上面列了200多张图片,称自己拥有图库权利。当我们将图片逐张进行核实,发现有三分之一以上在第三方图库上比该图片公司更早存在。因为水印的甄别问题,我们比较的是时间先后,我们发现有比该图片公司时间更早的第三方,显然,该图片公司的权利存在问题。所以,作品权属出现问题是比较明显的权利滥用,这在未来应该有解决机制。

对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司或机构,被告方若认为对方的恶意诉讼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交反诉讼,要求就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给予赔偿,这其实也是一种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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