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豪杰”商标的真假美猴王之争》,如果您对“豪杰”商标的真假美猴王之争感兴趣,请往下看。
商标许可使用蹿出“李鬼”,使用方将近似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豪杰”商标的真假美猴王之争
提起豪杰解霸,很多人都不会感到陌生。上世纪末的中国,豪杰解霸随着个人电脑行业的爆炸式发展而兴起,在第一代网民中获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而以“豪杰超级解霸”系列产品的成功开发而蜚声海内外的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豪杰公司),也跻身国内最为知名的独立软件开发商之一。就是这样一个国内音视频及图像编解码领域的“元老”,最近却因为自己最宝贝的“豪杰”商标而与以往的合作伙伴河北太平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闹起纠纷,双方互不相让,最终走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豪杰商标的影响力以及如何认识商标许可的使用范围,使得此案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豪杰:谈合作成了“引狼入室”
据悉,豪杰公司由资深技术专家梁肇新于1998年创办,并于当年年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1999年8月,豪杰公司获准取得了“豪杰及图”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09年8月13日止,之后续展有效期自200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
2009年5月26日,豪杰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太平洋公司向豪杰公司购买370台SL-7500C掌上笔记本电脑。为了加强合作,便于太平洋公司销售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豪杰公司授权太平洋公司在商标使用中不仅限于豪杰公司的产品,甚至可以在太平洋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豪杰”商标。并规定,在没得到豪杰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如太平洋公司在该合同1年期满后仍在使用“豪杰”商标,视为太平洋公司违约,太平洋公司同意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转眼间1年的时间过去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即将到期前1好了,关于“豪杰”“豪杰”商标的真假美猴王之争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