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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图片使用行为 预防媒体版权侵权

【背景】

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长江日报》、《武汉晚报》、《武汉晨报》三家新闻媒体为被告的侵害摄影、美术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114件,其中2011年、2012年的案件受理数达68件,超过了此前三年的总和,纠纷数量上升趋势明显。通过审理,法院发现上述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由于图片作品在数量、权利人署名方式、技术处理方法、商业价值及功能等方面与文字作品有明显区别,故新闻媒体因使用图片作品导致侵权的几率远远超过因使用文字作品导致侵权的情形。2.新闻媒体使用摄影、美术等图片作品主要有两种目的:一种是在新闻报道、公益性宣传栏目中使用,图片使用行为本身并无商业性目的。另一种是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摄影、美术等图片作品。3.对所使用的摄影、美术等图片作品的合法来源,新闻媒体缺乏完善的审查制度,一线采编人员的知识产权守法意识薄弱。4.图片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往往被同时侵害,原告既主张新闻媒体按较高标准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又要求新闻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新闻媒体被控侵权事实明显,败诉风险很高。6.新闻媒体为避免败诉导致其社会声誉和形象受损的后果,不惜接受原告较高标准的损失赔偿要求。7.新闻媒体未从先前同类诉讼中吸取教训并采取改进措施,同类型侵权行为反复发生,既影响了新闻媒体的自身发展,又浪费了司法审判资源。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引导和规范新闻媒体在行业经营中合法使用图片作品,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武汉中院于2012年在审结梅涛诉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侵害摄影作品《西北湖》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向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发出司法建议函,为其分析了因不当选择及使用图片导致侵权诉讼屡屡发生的现象及原因,并向其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建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武中法函〔2012〕21号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我院在审理原告梅涛诉你单位主办的《武汉晚报》侵犯摄影作品《西北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结合近年来我院审理其他涉及《武汉晚报》、《长江日报》、《武汉晨报》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情况,发现上述报刊所使用的广告、新闻背景图片存在以下涉及著作权的法律问题:一是未明确标明摄影图片来源或作者姓名,涉嫌侵犯这些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二是将他人的摄影作品自行剪接、黏贴、拼贴后作新闻、广告的背景图片,涉嫌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三是使用未经作者许可或授权的摄影作品,涉嫌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四是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即下载、编辑使用,涉嫌侵犯作者获得报酬权。上述行为在法院查证属实情形下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也会影响你单位主办的各新闻传媒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为此,我院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制度规范,把关审核流程,建立、完善摄影图片使用和刊发的审核、备案制度;对由第三方提供的广告背景图片应该审核图片的来源、使用许可协议,坚决杜绝任意下载等非法使用行为,积极倡导知识产权正版化。

二、坚持事先审查制度,将新闻版面、广告版面包括背景图片、插图、题头在内的图片使用全面纳入审查范围,使图片采编、审核、定稿、刊印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保证图片来源清晰、权利人身份明确。

三、强化内部法务部门的审查职责,加强新闻、广告采编与法务部门对涉及版权事务的审核协调。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律实务的教育培训,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版权保护法律意识,尽力避免因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给新闻媒体自身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健全事后补救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因版权问题引起的法律争议发生后,积极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并在初步查明侵权事实后以和解的方式了结争议;对已经形成的诉讼,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效果】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函高度重视,针对法院指出的新闻媒体在使用图片过程中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各类问题和法律风险,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一、健全编辑制度,严把编辑流程关。该集团根据其内部编辑流程,制定了一整套图片使用、刊发的审核、备案制度,并整理成册下发给每个新闻采编人员。对于第三方提供的广告背景图片,该集团一律要求提供并审查作品使用许可协议等证明图片权利归属及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禁止新闻采编人员使用网上任意下载的图片或经其他非正当途径取得的图片作品,对于违反规定者将严格执行集团制定的惩戒制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学习,严把培训关。该集团决定每年定期召开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知识产权法官等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授课,普及集团所属各新闻媒体采编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处置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能力。组织新加入集团的员工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理论培训,使新员工从入职初期就树立知识产权守法意识。

三、加强集团法律事务室的审查职能,严把审查关。集团法律事务室以定期及不定期方式,对广告、采编部门使用图片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并与采编部门负责人交流协调解决涉及版权事务的问题。集团法律事务室要求各部门认真审查版权来源、权属、权利性质,对版权授权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权利内容进行细致审核,尽量杜绝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四、健全侵权纠纷补救机制,重视并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对版权法律纠纷,该集团将解决纠纷的关口前移。对于集团所属媒体确有侵权行为的,主动联系相关权利人并与之积极协商,力争获得权利人的谅解。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积极配合法院优先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尽量降低集团的败诉风险。

执行上述措施后,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的新闻媒体因使用图片作品导致的版权纠纷明显减少,版权侵权的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何震 李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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