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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知产合作促进中欧贸易

9月14日,中欧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这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主要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内容。协定纳入双方共550个地理标志(各275个),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等。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之一,受到我国《商标法》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我国此前没有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过地理标志协定。”中欧签署地理标志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互认地理标志的久负盛名、家喻户晓。比如我国的绍兴酒、六安瓜片、安溪铁观音、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欧洲的香槟、巴伐利亚啤酒、帕尔玛火腿、马吉那山脉橄榄油等。这些地理标志将惠及成千上万的产品和生产企业,同时,保护种类丰富。中方列入协定清单的地理标志不仅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等,还涉及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宣纸、蜀锦等中国特色地理标志。此前,欧盟对外商签的地理标志协定中仅涉及农产品、食品和酒类,这是欧盟第一次在协定中纳入此类地理标志。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说,双方纳入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不仅可在对方市场获得高水平保护,还可使用对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有利于相关产品有效开拓市场。这也是欧盟首次通过协定允许外国地理标志持有者使用其官方标志。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内家喻户晓,但在欧洲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仍有大幅提升的空间。协定提供的高水平待遇将有利于中国相关产品获得欧盟消费者的认可,进一步推动相关产品对欧出口。同时,也为有效阻止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假冒和伪造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而被申请注册,从而作为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二是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然而,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及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同。徐新明介绍说,首先,地理标志并非由一个主体专用,而是供符合要求的所有主体共同使用。其次,普通商标、专利只能由其所有人、转让中的受让人或许可交易中的被许可人使用,而地理标志可以被满足标识该地理标志产品的所有合法使用人使用,其既不能任意转让,也不能任意许可他人使用。再次,商标、专利均有法定的保护期。原产地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则长期有效。作为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也可以通过续展而持续有效。最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相较于商标和专利更加复杂。商标和专利,申请人只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注册、然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权属的公示及管理,地理标志目前则由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多个部门进行注册、管理。当然,这也意味着地理标志具有更多的保护渠道。

了解地理标志保护规则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徐新明表示,除《商标法》外,《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第八条规定:“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经检验检疫机构施加的各种标志、标签,凡已标明原产地的可视作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作为原产地标记的一种,合法使用人可以通过注册原产地标记的方式在检验检疫方面给予便利。”徐新明说。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洲研究所所长崔洪建表示,《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表明中欧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将有助于保护中欧双方产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对涉及地理和人文价值等方面形成有力保护。与此同时,这充分彰显了中国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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