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作出裁决,允许注册“Trump Too Small”商标,并裁定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拒绝注册该商标违反第一修正案赋予申请的言论自由权。申请人史蒂夫·埃尔斯特(Steve Elster)曾于2018年1月向USPTO申请注册该商标,计划将其用于衬衫。埃尔斯特称,该短语暗示美国前总统特朗普政策的狭隘性。
USPTO起初基于两点理由驳回了申请。首先,USPTO裁定该商标不能注册,因为《兰哈姆法》第2(c)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c)条]禁止未经许可使用在世个人的姓名。其次,USPTO裁定使用该姓名与特朗普产生错误关联,这是《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c)条所禁止的。
埃尔斯特向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申诉,但以失败告终。埃尔斯特辩称公众不会产生上述关联,因为这些衬衫在本质上是公然反对特朗普的。TTAB驳回这一论点,并称只要姓名能识别一个在世的人,《兰哈姆法》第2(c)条就适用,错误关联不是先决条件。另外,埃尔斯特称第一修正案保护了他的标志(批评特朗普的政治言论),并且特朗普在担任公职时已经放弃了隐私权和公开权。TTAB也驳回了这一论点。
然而,CAFC允许注册,称史蒂夫·埃尔斯特在第一修正案下享有的批评公众政治人物的权利取代了特朗普的隐私和公众利益。法院裁定,该商标并没有侵犯特朗普的公开权,因为史蒂夫.埃尔斯特并没有对特朗普的姓名进行商业利用。
法院还指出,《兰哈姆法》第2(c)条可能违反宪法,因为该规定不允许注册“推动戏仿、批评、评论公共重要事项、艺术改造或第一修正案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商标。法院还讨论了联邦最高法院近年来的两项裁决(即Matal诉Tam案和Iancu诉Brunetti案),这两项判决废除了可注册商标禁令。(编译自www.jurist.org)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