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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职业打假人就是维护消费者

正是因为大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也大大提高了普通消费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第二条,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8月16日东方网)

职业打假人是从什么时候出现的?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恰恰是因为其中“退一赔一”的规定,一大批职业打假人从全国各地冒了出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王海、李中革和刘艳清等人。那么,假如《条例》中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的条款生效,是不是就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虽然《条例》中明确指出了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可在笔者看来,此规定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却是一个疑问,因为“以盈利为目的”这种行为本身就难以界定,咱们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两副索尼耳机,意识到可能是假货之后,他紧接着又买了10副,最后,他获得了8000元的赔偿金。从索赔过程和结果来看,王海就是因为“以盈利为目的”才买的假货,但是,要想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去认定他的确是“以盈利为目的”却非常困难,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王海拥有消费自主权,凭什么就认定他买那些耳机就是为了索赔而不是自用?没错,一个人一口气连买12副耳机肯定不合逻辑,但是,这种不符合逻辑的行为,却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而将其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更是缺乏足够多的依据和支持。

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规定条款不一定能奏效,还不是《条例》存在的最大硬伤,因为如果连职业打假人都无法享受到保护,普通消费者今后在维权过程中还有可能将面临两个麻烦:其一,纵容制假售假行为。必须得承认,正是因为大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也大大提高了普通消费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反之,如果职业打假人得不到保护,也将意味着制假售假者的违规成本大大降低,态度也会更加恶劣,倘若如此,《条例》岂不是扮演了“护假”的角色;其二,维权失败的案例增多。因为“以盈利为目的”这种行为难以界定,而普通消费者在商家和工商部门面前又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不排除有些正常索赔会被扣上“以盈利为目的”帽子的可能。

其实,不论职业打假人的具体动机是为了出名还是获利,都是一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消费维权行为,也为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因此,笔者认为,针对《条例》中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规定是否要真正执行,相关部门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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