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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毛源昌眼镜(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眼镜(上海)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下称毛源昌嘉善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为,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嘉善分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毛源昌”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赔偿20万元。毛源昌上海公司、毛源昌嘉善分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上诉人毛源昌上海公司成立时,被上诉人的“毛源昌”字号已持续使用长达近30年,在眼镜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毛源昌”系列商标亦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声誉。作为同业竞争者,毛源昌在选择“毛源昌”为企业名称字号缺乏合法依据而该文字又不属于通用词汇的情况下,难以排除其攀附“毛源昌”商誉的主观故意。毛源昌上海公司于2016年4月与被上诉人在同一区域浙江省内开设分公司,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误认。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业标识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其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颖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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