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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与普通作品不可同等对待

当前,教科书出版者和编写者之间屡屡发生纠纷。这些纠纷为何频频发生?山西某出版社近几年的教科书纠纷一案或可说明一些问题。

2012年年初,山西某出版社经过调研和策划,决定组织专家开发一套《书法练习指导》(3—6年级)(以下简称《书法》)教材,供国内3至6年级小学生上书法课使用。当年6月11日,他们与其选定的负责该套教材编写的5名作者的代表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稿酬支付采取版税方式,版税为“图书定价×5%(版税率)×印刷册数”。

《书法》教材于2014年12月通过了教育部的审定,列为国标教材。但在此后的推广活动中,发现教材在国内其他省市推广时,均是由各地的出版和发行机构代理。这些代理机构由于承包了教材在当地省份的印制发行事务,向教材的原创单位缴纳的租赁费(即利润)一般只有6%—7%。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如果向教材编写作者支付5%的版税,只剩下最多2%的利润,根本不够支付各省教材发行前的师资培训所需费用,以及必须向国家缴纳的各项税费,至于参加该教材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社内职工的劳务支出,就更谈不到了。出版社意识到亏钱太多,就向有关专家请教,才知道是误把教科书与普通作品一样看待了。

教科书稿酬与其他作品不一样

原来,我国义务教育教材一直实行的是按照微利原则确定的政府指导价(2015年6月前),因而国内中小学教材的价格仅仅是市面上图书价格的一半多一点。为此,从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开始,国家就对教科书的付酬方式作了特殊规定,到2013年12月1日新的教科书《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实施后,对于编写出版教科书的规定就更加详尽了。因此,各个参与开发教科书的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当时政府部门的规定办,才是正确的做法,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另搞一套,很容易导致双方之间纠纷的发生。

山西该出版社就是由于当初在与编者代表签订合同时,擅自同意按5%版税率向编者支付稿酬,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印数稿酬最高“1%”的规定,结果导致自己严重亏损而无法履约。即使到2015年他们向编者方提出重签出版合同的建议时,仍然只是说参照国家新实施的《付酬办法》,将原定5%的版税率改为按每千字600元的标准付酬,结果还是遭到对方的严词拒绝。结果,该出版社与编者的纠纷,从2015年一直僵持到现在得不到解决。这是何等深刻的教训。

教科书汇编著作权人署名应规范

另外,分析山西该出版社与编者之间的纠纷,表面看,好像只是个单纯的付酬标准问题,实际上,由于双方签订的是图书出版合同,其中还有一个隐患没有爆发,那就是署名权问题。

对于著作权人,署名权和获酬权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署名权是证明谁享有作品著作权的重要依据。无论是教科书还是普通图书,在封面和版权页上署名的一般都是著作权人。可是,山西该出版社主持编写的《书法》教科书的封面和版权页上,却没有编者署名,只在扉页上署着“主编赵××副主编×××××××××”等4人。在版权页上的CIP数据中,只有“主编赵××”1人。至于该出版社,只是作为出版单位在封面和版权页上做了署名。这种严重不规范的做法,只能让人推测到该教科书的著作权人为“主编赵××”。既然该教科书的汇编著作权人为赵××,赵××就应该是教科书汇编者。可是,赵××能承担得起该教科书汇编者的责任吗?类似山西该出版社在教科书上这种错误的署名方法,在国内参与开发教科书的众多出版社中并不罕见,应当引起出版界的足够重视。在这方面,笔者粗略地翻阅了几种教科书作者署名的情况,其中,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的做法显然是正确的,值得各出版单位借鉴和学习。

出版社可成立专业版权机构

人教社出版的小学语文课本1—9册,其封面和版权页上的署名均是:课程教材研究所和小学(或者中学)语文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编著。这就是说,人教版的教科书汇编者既非出版社,也不是编者,而是该社所属的课程教材研究所和小学或者中学语文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这是两个什么机构呢?应当是该社设立的用于开发各类教材的研究所及其所属的中小学各阶段每一单科教材的研发中心。这是一个能够把人教社的资金与教科书研发方面的各科专家结合在一起的机构。这样一个机构,既非单一的出版社,也不是单一的编者,而是二者的结合,即由出版社牵头组织成立的一个由两方面人员组成的二级机构。这个机构可以履行教科书汇编者所肩负的各项任务,其既是教科书汇编著作权的享有者,也是教科书中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稿酬支付者。而编者们享有的署名权也得到了充分保证,在其扉页的“学科编委会”成员名单中,主任、本册主编、副主编、编写人员、插图作者等一应俱全,无一遗漏。由此不禁令人感叹,该社不愧是国家最大的中小学教科书研究编写和出版机构,其对自身和编者们各自的权利,处理得何等周到。

笔者以为,各个开发教材的出版社,都应当成立类似人教社这样的机构。这类机构既有本社开发教材的专职人员,又能根据需要,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参加。当某一种教材的开发创意确定下来之后,出版社要和这一机构签订委托编写合同或者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付酬办法》实施已近4年的今天,希望积极参与教科书开发的各个出版社,一定要正确理解和执行《付酬办法》的各项规定,努力把本单位的教科书编写出版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作者系山西省版权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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