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印度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门(DPIIT)公布了《2019年版权修正条例》(CopyrightAmendmentRules,2019)草案并面向公众征集评论和意见。在数字时代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该草案力图对印度《2013年版权条例》(CopyrightRules,2013)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使其与其他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该草案扩大了可获取版权内容法定许可的播放平台的范围,规定网站和网络电视等非传统播放平台也可从内容所有者处获得版权内容的法定许可。此举将使大量的网络播放平台从中受益。
根据《1957年版权法》的规定,只有电台和电视台才能获得内容所有者的同意并共同就版权使用费进行协商,或根据该法第31条D款的规定按照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规定的费率来支付版权费用。
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表示,草案所引入的新变化将使网飞公司(Netflix)、亚马逊金牌服务(AmazonPrime)以及声破天(Spotify)等网络播放平台能够以更加合理的价格和条件来获取到版权内容。
草案提出以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取代版权委员会。
草案还规定,如果印度的版权协会在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某年(财政年)年底起的3年期限内未将该费用支付给相关权利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将版权使用费退还给被许可人。
此外,印度政府还提议对本国的专利制度进行修正以对专利发明在该国的使用要求作出清晰的规定。
DPIIT期望对表格27(专利使用说明)进行修正,该表格主要涉及专利权人告知印度专利局其专利是否已在印度投入使用。(编译自economictimes.indiatimes.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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