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当今社会,商标的作用不再局限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外部识别,它还承载着企业信誉、企业文化、企业价值等更深层次的内容。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以每瓶49元的价格向新疆xx公司销售46度伊力老窖100件,共计销售金额为49,000元人民币。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伊力老窖为假冒商品。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雇佣车号为新Fxxx的小型货车,从伊宁市巴彦岱托运部拉运56件46度伊力老窖酒至其租用的位于伊宁市一处居民库房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同时在其库房内还查获46度伊力老窖、52度伊力老窖、中华烟等物品。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伊宁市烟草局等部门鉴定,李某库房内存放的烟酒均为假冒商品,共计366,501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49,000元人民币,未销售金额为366,501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被告人李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销售和未销售商品金额合计达到150,000元以上,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及其系初犯、偶犯,李某家属已积极赔偿受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希望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购买商品要到专卖店或正规商场,以免花钱买了假货,既伤财还伤身。本案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伊宁市人民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决心,为实现“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作者:邓泽华、石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