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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两会]陈丹:专设知识产权法院审案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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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原稿88个条款中多达81条被修改或删除。第二稿将继续征求各界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和此前的版本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在法定许可、孤儿作品、合理使用、职务作品、延伸集体管理等方面,此前引起业界巨大争议的“新歌3个月后可被翻唱”条款已不见踪影,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47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视听作品”。不难发现,高达92%的“动刀率”主要顺应了音乐行业的诉求。今年3月31日修改草案第一稿发布以来,高晓松、宋柯、汪峰等多位音乐人以及相关行业组织代表都对其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表示了严重抗议,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掀起了一场全社会的大讨论。

“原创者重获音乐作品专有权意味着版权收入有望提高,团结的力量是巨大的。”词曲作家陈小奇的话代表了大多数音乐人的看法。尽管如此,“鸟人艺术”唱片公司CEO周亚平等仍对草案中著作权人的播放权和表演权提出了不满,并呼吁有关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引起重视。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几天后,让著作权人稍感“扬眉吐气”的修改草案再度引发风波。这一次,主角不是音乐人,而是国内多家影视公司。

“根据草案第16条和33条中对影视创作的模糊表述,作者可以在重播时再次甚至多次向制片方索要报酬,像《西游记》、《还珠格格》等荧屏"常青树"的制作成本将无限增加。”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马中骏率先“开炮”,“这无疑是为竞争已趋白热化的市场"雪上加霜",会造成整个行业的萎缩。”

对于一次“大动干戈”的修法行为,最根本的评价标准应是看新条款能否更好地能体现立法意图。《著作权法》第一条指出,“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协调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社会关系链,换言之,找不到利益的平衡点,也就难有权利的实现。

与《民法》、《劳动法》等相比,《著作权法》只是一部“小法”,但此次“变法”反响之剧,公众参与之热,出人意料。据统计,从草案第一稿发布的3月31日到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第二稿并不是对哪一方的让步,而是“在服从真理的前提下对民间部分呼声的回应。”最新的消息是,慈文传媒、华谊兄弟等多家影视公司计划联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诉”,希望对草案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进一步说明或删除。

即使仍有难以逾越的现实鸿沟,一个积极的信号是,这一次,改变正在发生。(吴孟婕张鸯)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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