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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汉:创新之泉流淌不息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对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感兴趣,请往下看。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相关规定存在不相一致或相冲突的问题,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专利行政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辖原则、回避、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和假冒专利行为查处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调查取证中所应注意的事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广州市政法法制办主任吴明场告诉记者,“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相关规定存在不相一致或相冲突的问题。首先,专利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存有冲突。”

2010年施行的《广东省专利条例》(下称条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存在不相一致的地方,如条例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办理期限规定为6个月,延长不超过3个月;而《办法》中规定的办理时限为4个月,延长不超过1个月;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的办理期限,省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法》中规定的办理期限为1个月,延长不超过15天等等,造成专利行政执法规范的冲突或混淆。

吴明场介绍说,此外,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的多样化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调整。《专利法》修订中将原“假冒和冒充他人专利行为”统一修改为“假冒专利行为”,而2012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中专利行政执法可以适用的是“查封、扣押”,而不是“封存、暂扣”,而广东省的条例中仍然使用的是“封存、暂扣”。为避免在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在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执法中造成混淆,有必要在新制定的办法中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记者查阅发现,草案共分六章六十一条,分别对专利行政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辖原则、回避、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和假冒专利行为查处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调查取证中所应注意的事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所确认的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并不包括区、县级市的专利行政部门,2010年颁布的《广东省专利条例》,明确了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作为专利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但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执法条件尚不完备。

“在广州市开展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工作的契机下,广州市12个区、县级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共增加专利行政执法编制31个,执法条件趋于成熟。”吴明场说,因此,草案将专利行政执法主体明确为“市、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并对市、区、县级市两级专利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进行明确划分,规范了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案,有利于专利行政执法的进一步规范,并能有效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率。

记者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办法》中规定,作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可以为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权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但在专利执法实践中,出现部分当事人在专利权无效后仍然继续缴纳年费的情况,此时的“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不足以证明专利权的有效状态。另外,专利证书仅是对权利授予的内容进行记载,对权利法律状态的变更无法及时反应,如果仅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利证书,则可能出现当事人拥有专利证书的专利权已经无效的情形。

广州市法制办在起草草案时认为,专利登记簿副本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申请免费出具的,对专利权的现有法律状态有详细记载,与专利证书一起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专利权的有效法律状态。因此,草案规定,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材料为专利登记簿副本和专利证书。

为了对专利行政执法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淆问题进行明确、指引,草案致力于提高执法效率和填补漏缺,参照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专利侵权纠纷和假冒专利案件的办案时限分别作了规定: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要求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处假冒专利案件,要求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草案是在原两部政府规章的基础上进行的起草,主要目的是对原两部规章中与现行法律和专利执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整合。”吴明场表示,草案第四章将原“假冒和冒充他人专利行为”统一明确为“假冒专利行为”,并明确规定,专利行政执法可以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查封、扣押”。(记者章宁旦)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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