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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须跟上互联网节拍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其中7起案件与网络知识产权有关。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最近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这一漫画刷屏了,但漫画的创作者“很受伤”,因为这些转载或再创作大都没有注明出处,也没有取得创作者授权。

近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实在不少:在线教育火爆,有人通过网店以售卖教育网站充值卡和分享课程账号“一号多卖”方式赚取差价;自媒体兴起,微信公众号为博取阅读量、转发量,常常使用未经授权的图文资料……互联网时代改变了很多产品的创作、存储、销售和消费方式,给人们带来巨大的便利和全新的体验,同时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价值分享等多种问题。

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不够,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情况。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同,“互联网+”时代侵权行为不断翻新,企业之间相互模仿、无序竞争更加激烈。与技术创新相比,商业模式的模仿更加容易,比如:一款旅游类APP火了,山寨产品就会层出不穷;一个视频播放器能赚钱,企业就一窝蜂开发这类产品。现实中,不少企业由于商业模式、经营行为被模仿,导致核心成果被抄袭,失去市场竞争力。

侵权代价低、维权成本高,是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所在。很多网友并不知道,在使用微博、微信时,随手一转就有可能牵涉侵权;网上信息瞬息万变,也许今天发现自己的帖子被侵权,明天该帖子就已经被删除,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权利认定及取证的难度。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高科技,专业性、隐蔽性强,对破案、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跨国、跨区域信息传播及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权利保护期限的差异,也给知识产权的确认、监测和保护带来困难。相关法律不完善,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更是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要知道,互联网精神中的“分享”,本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而不是对任何内容无条件的免费共享。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侵权,百度以该文库是“免费文档分享平台”为由试图免责,暴露出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一边是信息共享与快速传播带来的便利,一边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如果不能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要么是网络侵权泛滥,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失去工作的动力;要么是过度保护版权,让信息、技术交流变得不畅,阻碍了创新和进步。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去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既要加快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在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又要增强全社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即构建一个兼顾网络产品保护强度与传播速度、平衡著作权人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科学授权体系。同时,要研究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提高违法成本,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符合网络时代的需要。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核心竞争力。除了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外,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守法依规自觉性。唯有如此,才能使互联网不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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