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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存在的乱象及规制建议

近年来,不少媒体对职业打假的新趋势予以关注,指出职业打假走到今天已经逐渐变味,由最初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变为通过抠字眼、钻法律漏洞牟利。网上出现了不少收费教授通过打假赚钱的组织,职业打假成为一个产业。

他们到底是英雄,还是刁民?知假买假者的身份还是消费者吗?各界人士这些问题常年来争论不已,今后还将继续争论下去。但职业打假的乱象客观存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经常与职业打假人“短兵相接”,更需要思考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好这一问题。

当前“职业打假”乱象表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以及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知假买假”受到法律保护,自王海以来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可说是越来越庞大。但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群体良莠不齐,“职业打假”乱象越发严重,突出表现为:

(一)死盯标签等枝节问题。很多职业打假人囿于其自身识假打假能力、成本考量等因素,针对商品内在质量、假冒注册商标打假的较少,更多的是死盯各类产品尤其是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如,错误标注过期的执行标准代号或许可证编号、标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规范、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存在修约间隔错误、标注的营养声称不符合要求、标签标注内容含绝对化用语或易引人误解用语等。

(二)反复纠缠执法机关和复议机关。基于打假成本和获利成功率考量,很多职业打假人是借助工商、质检、食药等市场监管机关“打假”。尤其是工商机关在省以下条管期间,行政执法程序更为规范、更为严格,并有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和调解查处流程,更成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首选。

很多职业打假人“抱团打假”、分工合作,集中到某一县区进超市、商场选购他们认为存在问题的商品,固定证据并回到其“大本营”后,集中或分步骤地向商品购买地的县级甚至设区市级以上工商等市场监管机关邮寄投诉举报信件,提出退赔及加倍赔偿要求,要求对其退赔诉求组织行政调解(甚至指令要求以电话方式组织调解),要求查处涉案商品的销售商甚至生产厂家,要求给予举报奖励。这些职业打假人还以申请信息公开名义,要求执法机关书面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在处理其投诉举报信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内部审批手续、制作的法律文书等,甚至向复议机关也同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旦执法机关对其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及时告知、及时组织调解、及时查处,甚至调解未成功、未满足其加倍赔偿要求,或者未按其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就向受案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机关或者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职业打假人较少),甚至投诉受案机关、复议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复议人员失职,还会对其要求未得到满足的同一事项反复寄交投诉举报信件。

有些职业打假人还会在投诉举报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使用威胁性、侮辱性、纠缠性词语,意图逼迫执法人员、复议人员支持其主张。有些职业打假人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时,还向人大、纪委、纠风办、信访办等部门投诉举报受案执法机关、复议机关甚至法官,甚至网络发贴散布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形成网络舆情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曾有基层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分局)一个月收到同一伙职业打假人寄交的几十封投诉举报信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也有复议机关短时期内收到同一伙职业打假人寄交的多起行政复议申请,严重打乱相关执法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工作安排、工作秩序。

(三)只为利不为公益。绝大多数职业打假人目的只有一个——“牟利”!他们并不会真正象啄木鸟那样,以清除假冒伪劣商品这个“害虫”为目的。只要能得到相关商家厂家加倍赔偿,他们甚至根本不在乎商家厂家是否真得停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否真得停止引人误解的用语,也不会真正在乎商家厂家是否受处罚、处罚信息是否公示。“打假”,只是他们牟利的途径,市场监管机关只是他们藉以向商家厂家索赔的工具。

(四)反复纠缠甚至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经营者。有些职业打假人利用厂家跨区接受执法机关调查或者跨区应诉麻烦、成本高,商家厂家都害怕受到行政处罚,尤其是商家厂家不愿意被媒体曝光、被公示处罚信息,害怕影响品牌声誉或市场销售的心理,发现商品存在标签违法、宣传用语违法、商品过期变质等问题后,以向市场监管机关投诉举报相威胁,或者投诉举报后以要求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并公示处罚信息相威胁,找相关商家厂家要求加倍甚至高额赔偿。

若商家厂家满足其索赔意图,这些职业打假人就撤回投诉举报,甚至承诺一定时期内不会找该商家或厂家麻烦;若商家厂家未满足其意图,有些职业打假人就反复投诉举报该商家或厂家。甚至有职业打假人利用基层市场监管机关执法人员厌烦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尤其是出现未及时受理或处置举报投诉信件、未及时告知受理或处置结果等程序问题时,其执法人员害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心理,以申请复议或起诉来威吓执法人员,或者以撤回复议申请或撤回起诉来诱惑执法人员给商家或厂家施加压力,逼迫商家厂家满足其高额索赔等过度维权要求。

还有个别不良的职业打假人,甚至栽赃陷害、敲诈勒索商家或厂家。2015年10月曾有报道,有职业打假人在超市中将食品藏在货架顶的隐蔽处,算准过了保质期,回到超市将食品取下来购买,然后“打假维权”。实务中,还曾发生过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后,将其自行弄来的假冒商品“调包”投诉的事件。甚至有职业打假人以曝光相威胁,向商家厂家敲诈勒索钱财,或者要求商家厂家接受其所谓的有偿“咨询策划”服务。

对“职业打假”行为的规制建议

职业打假,是基于我国法律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出现并运行的。因此,对职业打假行为,也应在法治框架内予以规范,要契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要在法治框架内,辅之以必要的政策考量,在强化企业自律、强化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信访机关和公安机关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平衡,依法规范、监管、引导职业打假行为。

(一)强化企业自律。“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厂家商家要强化自律,加强对营销方案、产品品质的合规性审查,努力规范经营行为,最大可能地做到无懈可击,尽量不给职业打假人挑错的机会。厂家要加强对自己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运输储存、市场营销等环节的科学管控,及时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尤其是新要求新调整,确保自己的产品内在品质和包装标签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和自己承诺标准,确保自己的营销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产品及时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回收补正等措施。商家要加强进货渠道控制,要认真查验供货者资质资信状况并留存进货资料确保可追溯,要认真查验货品内在质量,认真查验包装标签以及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健全完善货品运输、储存、清理制度,及时清理快到期商品、可能变质失效商品,发现问题商品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回收补正、通知厂家和消费者、报告监管机关等措施。

(二)强化市场监管。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尤其是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务必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一是要抓好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提升他们的依法监管履职、注重执法程序和妥善应对舆情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尽可能地抢在职业打假人的前面去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商品,依法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三是要在处理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时,依法及时查清事实、准确定性、认真调解、把握细节、严守程序、妥善处理。四是要正确认知职业打假诉求,既要看到其合法性并尊重其对商品质量、消费环境的监督作用,对其合理诉求尽量依法支持;也要看到其逐利性一面,不要因为其可能复议、诉讼、信访或诉诸网络而支持其过度维权诉求。五是要正确认知、妥善处理职业打假舆情,既要避免因工作过错而引发不必要的舆情,也不要因舆情而惊慌失措、胡乱应对,更不能无谓地强硬应对以致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六是要对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纠纷调处中发现商家厂家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定厂家商家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社会消费热点问题,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约谈、规劝、培训等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厂家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填补生产经营中的漏洞,努力净化市场环境,尽量从源头上减少或防止同类投诉举报。

(三)平衡法律政策。职业打假已出现的乱象,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信访机关和公安机关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平衡。既要支持、维护依法开展的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消费维权活动和社会监督活动,也要支持、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监管秩序。在行政复议、诉讼审判、信访监督等个案裁判或个案监督时,要充分尊重市场监管机关的裁量智慧、处置能力、调处经验,尤其是当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时,要避免因个案裁判不当而纵容职业打假人的过度维权、纠缠投诉等不合理行为。如:

1.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仅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免予加倍赔偿。个案裁判时,对此类情形的投诉举报纠纷,就应当坚决支持市场监管机关的不予处罚决定,坚决不予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加倍赔偿诉求。对于其他商品存在的标签瑕疵,也应参照此原则裁判,并以此引导职业打假人将监督精力放到商品内在质量上,放到欺骗性营销活动上,减少职业打假人对生产经营者和市场监管机关的过度干扰。

2.在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认定上,对商家能提供健全的进销台账、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且进货价格合理,正常查验难以发现假冒伪劣问题的,建议支持商家有关其不存在欺诈故意的抗辩。

3.在商家能提供健全的进销台账、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销货凭证、销售现场视频或者本店所售商品随货标识等证据,且主张涉案假冒伪劣商品不是自己出售甚至主张是“调包”货品的情况下,适当加大职业打假人的举证责任。

4.市场监管机关出现逾期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举报处理结果、调解终止情况等程序瑕疵,但在职业打假人复议或起诉前已通过补充告知等方式纠正,或者在复议诉讼期间通过补充告知等方式纠正,职业打假人的知情权等权益已得到满足的,建议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尽量驳回职业打假人的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而不要确认市场监管机关行为违法。

5.市场监管机关依法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后,认定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行为成立,但根据个案情况(如经营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合理退赔等)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决定,职业打假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建议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充分尊重、支持市场监管机关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裁量决定,依法驳回职业打假人的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

6.市场监管机关对提出消费纠纷退赔主张的职业打假人,要求其补充提供身份证明、消费关系证明,要求其配合核查相关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而职业打假人以市场监管机关前述要求不合法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建议江西省的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据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消费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证据”之规定,非江西省的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借鉴前述规定之法理,支持市场监管机关的意见,依法驳回职业打假人的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

(四)严惩敲诈勒索。被投诉举报的厂家商家主张涉案假冒伪劣商品属“调包”货品、被人恶意作弊货品等,认为职业打假人涉嫌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介入调查。对于经依法查实,职业打假人确实实施了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投诉举报的厂家商家明知涉案假冒伪劣商品并非“调包”货品,或明知职业打假人并非敲诈勒索,而诬告职业打假人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的,公安机关均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调查。(江西省抚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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