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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期)

8月1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各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900300831647的大黄鱼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米优生鲜超市销售的大黄鱼,恩诺沙星检出值为520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允许限≤100μg/kg(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5月2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米优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大黄鱼共购进4.8公斤,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无法溯源。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黄鱼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水产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不合格大黄鱼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大,不予处罚不足以体现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该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且涉案大黄鱼货值金额及获利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局认为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大黄鱼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8元;2、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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