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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版权改革提案中互联网内容过滤条款遭反对

10月16日,一些公民社会组织向欧盟的政策制定者递交了一封公开信函,要求删除欧盟版权改革提案中的互联网内容过滤条款。它们表示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监测和过滤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欧洲数字权组织(EDRi)发布的新闻稿全文如下:

10月16日,EDRi与其他56个公民社会组织向欧盟的政策制定者递交了一封公开的信函。该信函要求欧盟删除《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案中的第13条,并称该条款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监测和过滤互联网上的信息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EDRi的执行董事乔.麦克纳米(JoeMcNamee)表示,《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案让欧盟从全球互联网政策大讨论中的数字权利捍卫者转变为损害基本人权及损害世界各地互联网用户利益的罪魁祸首。

过滤审查提案将适用于托管任何类型的用户上传内容的在线平台,例如YouTube、WordPress、推特(Twitter)、脸书(Facebook)、Dropbox、Pinterest或维基百科(Wikipedia)。该条款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安装过滤器,以防止用户上传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这样的过滤器将对所有上传内容进行检测,并且无法区分版权侵权内容的使用和授权内容的合法使用。对欧洲的企业来说,将审查过滤器作为解决方案的该条款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

该信函指出《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案中有关审查过滤器的第13条:

■ 违反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言论自由;

■ 引起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在线服务提供商不得不监测、过滤和阻止欧盟公民的交流;以及

■ 对互联网公司施加义务。如果不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施加过分的限制,该义务就不可能得以履行。

信函内容如下:

2016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案,旨在使欧盟版权规则现代化。目前,欧洲议会各方对该提案的意见不一,该提案现正在等待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就是否通过该提案进行投票。

第13条(监测和过滤互联网内容)是不能接受的。

基本权利、正义和法制存在内在联系,它们构成了欧盟赖以建立的核心价值。任何无视这些价值观的企图都会破坏欧盟运行所需的成员国之间的信任。任何这种企图也会破坏欧盟和各国政府对其公民作出的承诺。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案中的第13条包括对互联网公司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施加过分的限制,该义务就不可能得以履行。

第13条对分享和存储用户生成内容(例如视频或照片共享平台,甚至创意写作网站)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规定了新的义务,包括过滤上传到其服务网站的内容的义务。第13条似乎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如果在线服务平台想要继续运营,则其必须监测、过滤和阻碍欧盟公民的沟通。

第13条与欧盟法院现行的规定和判例法相悖。《电子商务指令》(第2000/31/EC号指令)规定了为用户托管内容的互联网公司的责任。根据现行的规定,一旦相关方通知服务提供商,则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删除违反版权规定的任何内容。

第13条迫使这些公司积极地监测其用户的内容,这与《电子商务指令》中的“没有监督的一般义务”规定相悖。在ScarletExtended案和Netlog/Sabam案中,欧盟法院曾2次驳回了“安装过滤电子通讯系统”这一要求。因此,要求互联网公司安装过滤系统的立法规定势必会遭到欧盟法院的反对,因为它违反了知识产权与经商自由和言论自由(例如接收或传播信息)之间应达到平衡的要求。

特别是,以这种方式过滤内容的要求违反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1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如果互联网公司被要求应用过滤机制才能避免可能的责任,他们将会照做。但这将导致内容被过度过滤,甚至被删除,这一方面限制信息传播的自由,另一方面限制接收信息的自由。

如果欧盟的立法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相冲突,那么国家宪法法院有可能不会认可该条款,并且我们期待欧盟法院废除这样的规定。《数据保留指令》(第2006/24/EC号指令)曾遭遇过类似的情况。当时欧盟立法者无视该指令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兼容性问题时,2014年,欧盟法院判定《数据保留指令》无效,因为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相悖。

考虑到以上论点,我们要求有关政策制定者删除《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案中的第13条。(编译自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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