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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的警诫意义

中国官方媒体20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意见》提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国新闻网5月20日)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然而长期以来舌尖上的安全却成了人们的心头之虞。传统语境下,为何我们的舌尖越来越不安全?各种各样的毒食品相继出现,毒粉条、毒酱油、毒奶粉、毒豆芽、毒海参………更有甚者竟然用福尔马林来浸泡海鲜产品,以增加海产品的保鲜期,防止腐烂变质,看后让人骇然。仿佛一夜之间我们的餐桌食品离安全越来越远。之所以发生这些骇人乱象,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做到严刑峻法。笔者梳理了一下2018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管罗列了很多条款,但是大多以行政处罚手段居多,真正用“刑法伺候”的条款并不多。无疑,这种“从轻发落”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违法犯罪空间,故此也就难以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制假售假行为。

当下社会,公众健康已经受到严重威胁,百姓患病者越来越多,某种程度上讲,与人们长期食用毒食品有关。以毒韭菜为例,有些农户出于经济考虑,竟然用六六粉、敌敌畏这种剧毒农药喷洒在蔬菜上,希望起到杀灭害虫的效果。结果虫子倒是被杀死了,而潜伏在蔬菜中的农药并没有因此而消失,而是继续残留在蔬菜上。这些蔬菜一旦被人们长期食用,就很容易发生中毒危险。食品制假售假者只顾赚黑心钱,全然不将公众健康放在心上,对这种昧着良心赚黑钱的人就必须祭出法律重拳-----用刑法伺候。只有这样,才能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从而让人们懂得守规矩,敬畏法律,不敢轻易地造次。

《意见》要求,明确监管事权,加强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意见》中特别强调指出,对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无疑这就为食品制假售价行为亮起了“红灯”------今后谁再制假售价,将会“刑法伺候”。规范制假售假行为的规章制度将不再是“稻草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意见》的出台,顺乎民心,合乎民意,契合了时代发展要求,这个《意见》的出台,无疑给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一份保障,其“以儆效尤”的警诫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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