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普通法院(EU General Court)的裁决,万豪度假全球公司(Marriott Worldwide)未能阻止意大利足球俱乐部AC米兰(AC Milan)注册商标。
在2019年6月19日宣布的判决书中,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授予AC米兰注册商标的决定是正确的。
AC米兰在2013年提交了1个带有其名称和标志性红色和黑色设计的商标申请。该申请涉及第43类,包括酒店、临时住宿、旅游住宅和餐馆等商品和服务。
万豪在2014年提出异议,引用了其3个商标反对AC米兰的商标申请,这3个商标为“AC”文字商标、“AC Hotels Marriott”图形商标以及“AC Hotelsby Marriott”文字商标(欧盟编号分别为11594281、10026871和10032829)。
万豪的在先商标均在第43类注册。
2017年,EUIPO驳回了万豪的异议,认定“争议标志在视觉和语音上有所不同,或者相似程度非常低,并且与异议人的商标没有概念上的相似性”。
在万豪提起诉讼后,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EUIPO的决定。
在其裁决中,法院支持EUIPO先前的调查结果,即意大利足球俱乐部AC米兰商标中的“AC”文字元素非常小,以至于普通消费者最初不会注意到这一点。因此法院裁定,“AC”在商标给消费者形成整体印象方面的影响微不足道。
法院也驳回了万豪的另一个论点,即由于缺乏固有的含义,其在先商标的“AC”元素具有高度的显著性。根据裁决,这一论点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称:“没有任何规则规定,商标的一个元素与其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缺乏任何概念上的联系,便自动赋予该元素高度的固有显著性。”
万豪提出,由于没有考虑AC米兰的“AC”元素,EUIPO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争议商标与万豪的商标之间几乎没有视觉上的相似性。
然而,除了支持EUIPO关于“AC”元素重要性的裁决外,欧盟普通法院还指出,争议标志与在先商标之间存在“诸多视觉上的差异”,包括AC米兰的红色、黑色和金色配色方案。
万豪还就商标之间的语音相似性提出了类似的论点。然而,法院指出,在AC米兰的申请中,“Milan”元素构成了一个“重要元素”,使其能够区别于万豪的标志。
由于认定EUIPO关于二者商标之间不存在相似性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维持了EUIPO先前的决定,即二者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命令万豪支付EUIPO的相关费用。(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王丹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