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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最新修改了有关专利申请、简单专利及额外收费的规定

自2021年初以来,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颁布两项新规章和一项官方公告,影响到这个东南亚人口最多和最大经济体国家的权利人和日常实践。

上述某些变化是可以预期的,因为它们是2020年11月生效的《创造就业法》的实施规定,但是有些变化超乎预期,应引起有关利益方的密切关注。

两项部级规章和官方公告摘要如下:

第13/2021号部长规章

第13/2021号部长规章是第38/2018号部长规章的修正案,专门针对简单专利。

首先,第13/2021号部长规章正式增加了简单专利可注册性的新标准。

也就是说,除新颖性、现有产品或方法的研制以及工业实用性要求以外,现在简单专利的授权还需具备“实际使用”的要求。

第13/2021号部长规章还旨在规范《第11/2020号创造就业机会法》有关加速审查和简单专利授予的修订内容,其对照如下:

-申请日起5日(此前为14日)内进行行政审查;

-申请日起28日内(此前为补正要求的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所需文件;

-自申请日起不迟于14日进行公开,公开期应为14天(此前为不迟于3个月又1个星期,公开期为2个月);

实质审查请求应与申请同时提交(此前为提交之日起最长6个月内);

实质审查期限不应超过2个月(此前为6个月);和自申请日起最长6个月(此前为12个月)作出最终决定。

此外,第13/2021号部长规章允许第三方针对简单专利申请提交意见、异议、说明或其他反驳,这些内容应作为补充材料供实质审查期间的审查员参考。

第14/2021号部长规章

第14/2021号部长规章也是第30/2019号部长规章的修正案,涉及专利强制许可授予程序。

据广泛报道称,此前专利权人有义务自授予日起36个月内在印尼生产产品或使用工艺,其所述宗旨是为了在该国促进技术转让、吸收投资和/或提供就业机会。而实践却证明这对许多专利权人来说都存在困难,因此有关方正在进行广泛游说以撤销该规定(2016年《专利法》第20条)。

2020年《创造就业法》并未撤销该规定,而是放宽了“实施”条件。第107条第(2)款规定:“实施”现在包括制造、进口或许可的专利产品;从授权工艺产生的产品;从获得授权的方法、系统和使用产生的产品。

同时,第14/2021号部长规章删除了之前规章中最长延期5年的相关规定。根据当前法律规章,不再适用此类延期规定,先前提出的专利局仍在审查的延期要求除外。

希望这些变化将在某种程度上提高在印尼开展业务的便利性,并强化整体投资生态体系,尽管删除延迟期限可能会被某些专利权人视为不利影响。

权利要求和说明的额外费用

2021年3月1日发布的第HKI.3-KI.05.01-247号公告旨在澄清此前额外权利要求费与额外纸张费之间模糊不清的情况。权利要求项超过10项需额外付费,权利说明书超过30页需额外付费。这些费用在申请时支付给印尼知识产权局。但在此之前就每次修改的权利要求项和/或说明书是否必需支付额外费用未作明确规定。

现在,该公告通过规定额外费用计算的明确示例,消除了此问题的所有不确定性,示例如下:

若申请人专利申请时提交了15项权利要求,则需支付5项(15-10=5)额外权利要求项的费用,之后进一步提交权利要求项修改的金额为:

20项权利要求:还需为5项权利要求支付额外费用,因为超出的权利要求总数为10项。

12项权利要求: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因为超出的权利要求总数仍在5项以内。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出了5项权利要求,就不用支付额外权利要求项费用。如果申请人之后又提交了12项权利要求的修改版,则需就超过的2项(12-10=2)权利要求付费。

根据上述示例,应该不会再有申请人可能双重支付额外权利要求费的不确定结果。此外,公告指出,已支付的额外权利要求费用均不能退还。虽然该公告未提供有关额外纸张费用计算的具体示例,但可以理解为此类计算将遵循与额外权利要求费用同样的模式。

结论

总之,第13/2021号和第14/2021号部长规则以及有关额外费用的官方公告,应该会加速简化专利申请的流程;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明确的额外收费计算方法,会防止过度收费并有望避免实质审查程序期间的额外成本。(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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