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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审批过的地名,也会侵权?江苏无锡“京东广场”因侵权“京东”被判赔100万

在无锡,“京东广场”是很多当地市民非常熟悉的一个商业综合体,也有不少市民将之与大名鼎鼎的电商平台——“京东”联系在一起,以为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子项目。但真相并非如此。记者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获悉,该院二审判决的一起案件显示,两者并无关系,无锡“京东广场”因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判处赔偿原告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0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认为商标被侵权

北京“京东”告了无锡“京东广场”

2020年3月30日,针对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与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被告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广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无锡市中院予以立案,并于当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个原告方——京东公司,就是知名的“京东集团”的下属公司。

原告方在起诉书中称,位于无锡市广南路的京东广场(现已改名为“新广南里”)经营场所内外含有大量带有“京东”字样的标识,被告方官网上亦有关于“京东广场”的具体介绍,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无锡JingDong广场”(曾用名“无锡京东广场”)以及微博账号“无锡京东广场”中发布大量文章,对上述广场进行推广并发布招商引资、商铺出租及推销广场内入驻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在第三方平台“大众点评”、“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手机APP上也有上述广场的相关信息,吸引了大量网友关注和留言评论。

原告方称,发现上述事实后,曾委托相关主体向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梁溪市监局)投诉,梁溪市监局于2019年7月5日向被告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拆除相关标识,但相关标识并未全部拆除,被告方仍在以“京东广场”名义经营,被告方运营的相关宣传媒体亦未删除有关侵权内容。原告方认为,由于被告方未经京东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商标用于商业经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京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方的京东广场公司擅自使用京东公司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企业字号,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行政机关采取监管措施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主观态度恶劣,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地名经核准不构成“侵权”?

被告方被判赔偿并禁用名称

但被告方则辩称,己方对于“京东”的使用早于京东公司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且在无锡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依法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原标识。同时,其在官网中使用含有“京东”字样的表述和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及其他第三方平台的宣传资料及广告,是对自身著作权以及京东商业广场地名的合理使用,其使用方式均与京东公司的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方还认为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关于损失数额以及两者因果关系的证据,其主张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没有合法依据。另外,被告方还认为,自己使用的地名标识——“京东广场”,是经行政部门核准的,对相关标识的使用,是对这一地名的正常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方随即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在经营、宣传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京东广场公司的字号变更及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相关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作为原告方的京东公司申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无锡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要求两被告方停止在经营中使用“京东”标识,被告方之一的京东广场公司进行更名,不得出现“京东”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00万元。

使用地名是否侵权

关键看使用行为是否“正当”

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一个有意思的地方是,被告方声称,自己在使用相关名称时实际上是对“地名”——京东广场的标识性使用,是经过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

“巨大的标识,就放置在商业综合体的醒目中心位置上,而不是正常地放置在路边、入口等,起到提醒指示的作用,而是给人一个印象,这个名称就是项目名称,这就超出了对地名的正常使用了。”显然,被告方对地名的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标识性”这一正当使用范围,而这种超出正常使用的方式和行为,则构成了侵权行为。

李骏称,该案判决书涉及地名与商标及企业名称形成冲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地名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地名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审理难度。该案审理过程中,无锡中院对于被行政机关核准的地名与“在先商标”冲突这一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剖析,确立了以被诉侵权人对于地名实际方式作为其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地名的核准并不能产生其使用行为具有实质合法性的裁判规则,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你说的京东广场,已经改名了,就在对面!”记者9月22日在该案被告方所在商业广场及周边进行了解,一位周边商家的店员告诉说,这地方很多人来都是问“京东广场”在哪里,很多人都知道这个地方,只是现在改名了,大家搞不清。“觉得可能和京东有什么关系吧,但其实没关系。”正如店员所说,记者看到,该项目已经更名,原先的相关标识也移除,唯有路边有一个宣传栏还在,写着“京东广场”等字样。

“其实就是蹭知名度,可能效果还不错,但是,正因为效果还不错,导致赔偿的也越多。”李骏提醒,类似的行为可能初期影响不大,但是往往后果很严重,提醒大家还是要注重知识产权,避免侵权。

记者了解到,该案二审过程中,作为上诉人的被告方撤回了上诉。目前,相关判决已经生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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