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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公司)主张其系“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等五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嘉兴美菱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用换气扇等产品上醒目地使用“美菱”标识;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丰高澳尔玛公司)、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尚达公司)在京东、天猫开设的店铺名称中突出使用“美菱”标识对前述产品进行宣传;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下称永钦电器厂)设立域名为“meilingdd.com”的网站,大量使用“美菱”标识对前述产品进行宣传。原告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第918234号“美菱”商标和第6252214号“美菱Meiling及图”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美菱公司享有的“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驰名商标权及其余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永钦电器厂将原告的“美菱”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嘉兴美菱公司和美菱尚达公司将企业字号注册为“美菱”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菱”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律分析】
对驰名商标的合法保护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只有当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需要跨类别时法院才会“按需”认定驰名商标。该案中,被告除了存在普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外,其侵权行为涉及的集成吊顶用铝扣板等商品与原告“美菱”“美菱Meiling及图”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电冰箱商品不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因此法院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进行了跨类别保护。(刘仁婧)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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