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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老字号的知识产权新故事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修法不应削减和剥夺原创剧本作者的权益》,如果您对修法不应削减和剥夺原创剧本作者的权益感兴趣,请往下看。

编者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日前做客中国经济网《文化名人访》2013两会特别节目“代表委员谈文化”时,针对《著作权法》的三次修改提出了自己看法,他认为剧本和人才是发展影视产业的关键,同时他给本网发来了他给全国编剧同行的信,现编发如下供网友参阅。

我作为电影编剧学会的代表,被邀参加《著作权法》修改一稿和二稿有关影视作品条款的讨论,表达了肯定的意见。最近,看到改定的第三稿惊诧不已,“剧本授权许可被砍掉了”,“摄制权”被取消了,并归到“改编权”了,等于我们剧本交给制片者行使的“权种”不是“摄制权”,而是使用者任其“改编”的权利了,“编、导”关系被颠倒成“导、编”关系,为电影创作的“剧本”没有纳入被保护的“文字作品”,三稿如此削减我们原创作者的权益,我们必须表达意见!

一、剧本没有确认为“文字作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稿中:“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这是没有确认“剧本”)我在座谈会上建议过,应该将“剧本”确定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文字作品”中。然而,我们的意见如小风过耳,没有吸纳。

电影“剧本”是不是用文字创作的,从田汉的电影剧本《风云儿女》中,可以找到《国歌》的文字载体。“剧本”从来就是重要的“文字作品”,萧伯纳和尤金奥尼尔因剧本而得诺贝尔奖文学奖,无论戏剧剧本还是影视剧本,均属具有文学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不承认或者遗漏“剧本”是本法应该保护的“文字作品”,我们就不能承认这样缺少文化常识的法律!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现法)与三次修改稿的对比,看“剧本授权许可”是怎样被踢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稿称“视听作品”

1、现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注:编剧拥有三项:署名权、报酬权、剧本单独使用权;导演二项:报酬权和署名权,请注意署名顺序。)

2、修改的第一稿:“第十六条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注解:编剧拥有:署名权、报酬权、剧本单独使用权外,将已有的许可授权明确了“使用剧本的许可授权、”增加了“对影片使用的合理报酬权”计五项权利,导演依然是二项。)

3、修改的二稿:“第十七条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注:编剧的五项权利没有改变,增加了导演是“作者”获得影片报酬权。这是第二次会议的焦点,署名序列增加了原作作者。)

4、修改的第三稿(即准备上报立法的)

第十九条:“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视听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与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和分享收益的权利。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综上,修改后的第三稿对剧本权益的突变:

1、剧本许可授权被残酷地剥夺了,使用剧本可以不需要授权了。那么电影电视能够直接拍摄“小说、音乐和戏剧”吗?如果不是欺骗我们的话,谁来解释一、二稿中“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什么独独删除了“剧本”的许可授权?删掉许可使用权等于同时割掉剧本版权的财产权,这是两项权利的削减。

国家版权局[国版字2010]13号答复我(第十一届三次会议(004088号)的提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完全赞同关于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必须得到剧本版权拥有者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其剧本的意见。”(见附件影印答复)

同属于国家版权局的修法组,竟然出尔反尔,一、二稿强调了剧本许可权,若不是三稿有人从中搞鬼,歧视编剧,为何独独消除了“剧本”在影视作品中的授权许可,联系前边受保护的“文字作品”中不确认“剧本”,不难看出,参与三稿的某位修法者是别人用心地打压编剧在影视作品中的地位和权益。如果认为电影拍摄不需要剧本,请修法者网上搜索奥斯卡电影颁发的最佳原创剧本和最佳改编剧本奖吧,这等无知的人,没有资格参与修改本条法律!

2、三稿的重点,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颠倒了现法和一、二稿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排序,这不仅是反科学的,也是反实践的,甚至是违反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原创作者享有终极控制其作品的权利的原则。

就中国实践而言,剧本是具有独创性的版权,制片者购买剧本许可使用的摄制权,聘用导演来组织众多艺术家参与创作,导演仅是影视作品作者之一,他要依靠摄影、美术、录音、演员其他创作者的创作,因此导演是没有独立版权的,也就否定导演无权超越编剧而成为第一作者。奇怪的是修法者明知原创剧本版权是影视作品的源生权利,是首创者。三稿却有意颠倒本末,有意压制和削弱原创编剧的权益,砍掉“剧本的授权许可”,将“编导关系”改变成“导编关系”,甚至在“单独使用剧本著作权时”,还要强加限制“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有意削减原创编剧的权利。

世人皆知的美国电影编剧大罢工是为了增加向手机和网络上主张收入分成;而我们期盼已久的修改新法,连可怜的“剧本授权许可”都给剥夺了,对原创权利实施的是减法,不情愿确认我们费尽心智创作的剧本是“文字作品”,我们拥有的“摄制权”也没收了,对影视首创者如此冷酷不尊,那种试与美国电影比肩的强国梦想,必然葬送在这等低质的法律中,这样的法条出台,中国影视的剧本原创力必然造成全面的小儿麻痹!

三、就我国的实践,不能把“摄制权”并入“改编权”

以梁信编剧的《红色娘子军》剧本为案,由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电影,作者使用的是“摄制权”,后来又制作了同名芭蕾舞剧使用的是“改编权”。这就是现法中:“(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再以我编剧的《离开雷锋的日子》剧本为例,授权给北京紫禁影业公司拍摄电影是“摄制权”,非改编权也。后来解放军文艺出版社要出书,依据剧本进行改编,使用的是“改编权”,根据同名电影改编后出版了图书。

中国作者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使用得非常正确的“摄制权”和“改编权”,幸存在修改的一、二稿里。而在第三稿中却被并入“改编权”:(八)“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

“摄制权”突然在法律中被取消了,这是直接剥夺了我们剧本和文学作品许可拍摄电影电视的一项专有授权。“摄制权”是剧本作者(编剧)管控影视作品的主权;对于原创小说作者,制片者要购买小说作者授予的“改编权”,还要请编剧来完成改编的剧本,并与编剧签订剧本的“摄制权”,两项权利界定明确,使用合理。

将“摄制视听作品权”塞进了“改编权”,作为编剧在签订剧本授权许可的“权种”,只能授予“改编权”,制片者和导演、演员们即有权随意改编剧本的结构、主题和人物关系,历史正剧也可以改编成穿越剧,此法赋予他们“改编”原创剧本的权利。这不是误解,因为二十三年来“改编权”就是这样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凡能被误解的模糊法条,都不是好的法规。

著作权的法律条款应该明晰而简洁,细化而准确,才能在执法中高效有据地保护创作者权益。三稿取消了“摄制权”并挤压进“改编权”里,完全不顾文学原创者多种权益的保护,而为侵权者留下路径和借口。

版权局对媒体吹风说:三稿的权利内容增加、授权机制调整和保护水平提高。不言其他,就编剧的原创剧本方面,权利不是增加,而是大大削弱。

面对当今无处不在的数码画面,视频影像,以摄制手段普遍发生的现代社会,对作者一次讲座、一场画展、一座雕塑,一篇散文、一部剧本由摄制行为而产生的著作权,都涉及到同意或者不同意“摄制”授权的问题,取消“摄制权”是削现代社会之足,适应倒退之履,是背离社会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四、改错了必须再改过来

“第十九条”如此对待剧本和剧本著作权人,将成为限制影视作品原创能力和能量的绞索,将会把中国影视产业推向无人坚守原创境地,造成改编成风,山寨遍地,剽窃原创,翻拍成堆。在版权影响世界的今天,影视产业是以内容为王,创意制胜,修法理应提升保护文学原创者的发现权、发明权、发掘权和发展权的力度,理应提高保护从无到有的原创、不随人后的首创、不沾他人的独创的水平。

因此,我用提案方式建议:

1、彻底废除三稿的第十九条,要求恢复修法第一稿的第十六条。确保剧本的使用许可权、剧本报酬权、首创署名权、不加任何限制的单独使用权、保有对影片发行中的权利。应该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四条2款“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作者授权”的权利,直接地明确地写入视听作品的条款中。

2、不能取消现法中的“摄制权”。

3、不能取消现法中的“修改权”。

4、“剧本”明确纳入“文字作品”或单列“用于影视广播的文字作品”。

5、要整顿《著作权法》修法小组,将歧视编剧原创的非法律专家,劝其出局!

编剧同行们,没想到这次修法出现比戏剧更加有戏的情节,如果不是谷建芬、徐沛东等人挺身,力挽保护原创音乐的权利,音乐法律就会离谱了。尽管我们编剧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切从事和热爱剧本写作和教学的公民,一切从事知识产权的法律工作者,都有对修法和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宪法赋予的批评权。

我期待着这次影响中国今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著作权法》的修改,为实现中国影视强国之梦,参与国际版权经济的竞争,加固法律的保障,严格地保护自主原创者的著作权,这是衍生一切著作权的著作权!

(编辑:朱杉杉)

好了,关于“剧本”修法不应削减和剥夺原创剧本作者的权益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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