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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石英发热管发热裁切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属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该专利系被告陈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时的职务发明,要求被告东莞达佑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达佑公司)协助原告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业公司)尽快完成争议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事宜。
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陈某在正业公司任职。2013年3月,陈某就涉案专利提交了专利申请,并于2013年8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证书显示,专利发明人为陈某,专利权人为达佑公司。正业公司随后将陈某与达佑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收回专利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及专利权归属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将涉案专利界定为职务发明。第一,正业公司提供的众多证据均表明陈某在正业公司的工作中涉及了裁切机的研发;第二,该专利与被告陈某在正业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明显的关联性,而且,该专利与其在正业公司的工作经验密切相关。
一审判决后,达佑公司及陈某表示会提起上诉。(柳雁春)
(编辑:车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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