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管局:3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大数据定位严打商标侵权案 美国法院驳回高通要求苹果代工厂支付专利费请求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开展商品流通领域专利行政执法检查 “安康核桃”“镇坪黄连”今年有望获地标产品和地标证明商标 第23届中国专利奖福建大丰收 获奖总数达30项 Frontline PCB Solutions公司呼吁PCB生产厂商消除对盗版软件的使用 巴斯夫、阿贡实验室就优美科专利纠纷和解 独家版权是“毒药”争来争去谁都没好果子吃 湘绣有了首个实用新型专利 江西知识产权仲裁服务中心在南昌成立 销售假冒商品怎么定罪量刑 网商售假被判赔百万违约金不冤 沪质监开展保暖内衣专项抽查 培罗蒙男士内衣不合格 苹果三星专利官司明年裁决 法院严惩“商业水军”:商标权利人伪造证据恶意投诉被判加倍赔偿 人参片、紫苏子……山东济宁这8家药房在售药品抽检不合格 山东宁阳县中医院等5家泰安单位药品抽检不合格被通报 企业存在12种情形之一 将纳入失信名单 北京同济医院3年5次因违法广告受查处 屡查屡犯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推翻“1200万美元”商业秘密案 各地“扫黄打非”部门一季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460余起 安徽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食品360批次 1批次小米椒不合格 小米联想赖账专利费:高通称逾期将采取行动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抽检:1批次水产制品样品不合格 “山寨图书”缺乏对文学的敬畏 南宁唛之嘟食品公司两批次产品不合格 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知识产权挑战 上海闵行、嘉定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 安徽省马鞍山市工商局抽检:电热水袋、插座等3组样品不合格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1372批次食品 32批次不合格 重庆市食药监局抽检1046批次食品46批次不合格 医院“傍名牌”,监管部门要亮明态度 上海市食药监局公布93批次调味品抽检结果不合格1批次 恶意抢注“全红婵”商标,别让他们得逞 10位个人和团体获评2011年度正义人物 广东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批次食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青岛这3批食品不合格被曝光 涉事企业领罚单 假冒多、区分难、认证乱——当前部分地区有机农产品市场乱象扫描 宁夏食药监局抽检4大类食品287批次样品不合格1批次 国际打假 离不开中国电商的合作 知名食品被“高仿”,算侵权么? 市场监管总局:1批次粮食加工品抽检不合格 天美时在印度推出一款验证手表真伪的应用程序 四川省首批非遗项目体验基地公示152个项目入选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举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在线培训 江苏扬州市食药监局抽检10大类食品274批次样品不合格3批次 多是“纸上谈兵”大学生专利成果转化率仅为0.05% 字库产业:版权"富矿"有待深挖 一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被销毁

消费者过度维权吃败仗 职业打假人也有碰壁时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注重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有些人“打假”技能更堪称专业,凭借自己对相关法规的了解,抓住商品中的若干问题要求赔偿。然而,近年来维权副效益开始显现,过度维权”事件频“频出现。最近,吴中法院就宣判了几起消费者败诉的案件。

□商报记者籽言通讯员马俐

食品标签出问题为啥不能获赔?

今年8月4日,陈先生通过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有机玛咖黑五宝粉12罐,单价118元,共计1416元。陈先生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标签未标示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陈先生认为,该产品未标注上述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起诉到吴中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被告公司则称,其销售的有机玛咖黑五宝粉经鉴定质量合格,并获得有机食品认证。涉案产品虽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但陈先生购买后,8月12日,公司已经及时通过阿里旺旺和手机短信告知:“您在我店购买的有机玛咖黑五宝粉,特别温馨提示:1.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含有玛咖,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用限量:因纯玛咖粉每天食用量小于等于25克,建议每人每天食用本品小于等于200克。”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玛咖啡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食用量≤25克/天,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涉案产品配料含有玛咖,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违反上述规定。但被告销售的有机玛咖黑五宝粉经检测产品质量合格,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并且原告作为成年男性也不属于不适宜人群。被告销售涉案产品后,在原告收到产品食用前,及时告知原告涉案产品的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避免了消费者误食。

因此,涉案产品标签虽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但经事后及时补救,对原告已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据此,被告不存在主观恶意,不属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标签问题,原告诉讼请求退还货款,应予支持。吴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退还陈先生货款1416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油面筋“过期”一天消费者缘何败诉?

今年3月28日,段先生在某商场花3.8元购买了一袋油面筋。该商品生产日期为去年12月29日,保质期为90天。段先生发现,从去年12月29日起算90天,保质期应截至今年3月27日,他购买时已经过期了。他将某商场告到吴中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8元并赔偿1000元。

商场则认为,保质期可以从生产日期次日起计算,所以这袋油面筋的保质期从2015年12月30日起算90天至2016年3月28日届满,段先生购买时尚未过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去年4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涉案商品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被告主张自生产日期第二天起算保质期并无不当。按此计算,涉案商品在原告购买时并未超过保质期,吴中法院判决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

玫瑰花VS重瓣红玫瑰

究竟是否一样?

2015年6月,孙先生从甲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25瓶乙公司生产的40度十年陈酿玫瑰酒,单价168元,总价为4200元。孙先生发现,玫瑰酒的外包装标示原料为酒、水、白糖、冰糖、玫瑰花。他认为,只有重瓣红玫瑰才是国家卫计委规定的允许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这款玫瑰酒标签标识原料为“玫瑰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孙先生将甲、乙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退一赔十”,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公司则称,其生产的玫瑰酒标签标识“玫瑰花”符合行业及企业通用标准,玫瑰花即为重瓣红玫瑰。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吴中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乙公司生产的与涉讼玫瑰酒同一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判定包括标签在内的18项检验项目均合格。2015年12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向乙公司作出《关于玫瑰酒标注玫瑰花合规性有关问题的复函》载明:“你公司《关于玫瑰酒标注玫瑰花合规性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0年第3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我会认为,只要按卫计委的公告采购原料和组织生产,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玫瑰花’或‘重瓣红玫瑰’均不应引起误解。特此复函。”

吴中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之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被告乙公司在涉讼玫瑰酒外包装上标示原料“玫瑰花”,并称其使用的原料即为“重瓣红玫瑰”,原告虽认为乙公司使用的原料“玫瑰花”并非“重瓣红玫瑰”,但未能提供任何依据,且与涉讼玫瑰酒同一批次的产品经检验为合格,故原告的该意见法院难以采纳。被告乙公司标示原料“玫瑰花”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