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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转赚”商标注册一波三折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日趋成熟和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在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深圳前海龙骏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前海龙骏公司)却遭遇了商标注册的烦心事。

据悉,前海龙骏公司欲将其网络借贷服务平台的名称“钱转赚”作为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金融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第36类服务上,但相继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了注册申请,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钱转赚”并未被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常用的描述方式表明金融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的内容或特点,而且前海龙骏公司已将诉争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产生积极的标志识别作用,据此维持了原审判决,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审查诉争商标并作出决定。

据了解,前海龙骏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2月,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钱转赚”系前海龙骏公司经营的网络借贷服务平台,致力于通过撮合优质的融资需求方与有理财需求的投资用户,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收益稳定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2015年3月,前海龙骏公司提出诉争商标即第16450441号“钱转赚”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担保、典当等第36类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11月作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前海龙骏公司不服商标局决定,于2015年12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5月,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以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或特点为由,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前海龙骏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荣誉证书、诉争商标在河南电视大赛上的使用宣传、其他商标档案等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同时,前海龙骏公司还提交了获准注册在第36类金融等服务上的“省钱贝贝”“广融钱多多”“钱方收银宝”等商标档案,用以证明与诉争商标相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钱转赚”仅属于暗示性标志,并未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或特点,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重新审查后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获准当然获准注册的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上述规定的标志为直接描述性标志,并不包括公众需要发挥想象和联想才能将其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暗示性标志。禁止将直接描述性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源于显著性的考虑,因为将直接描述性标志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消费者通常认为其是对商品或服务相应特点的描述,而非商标,无法发挥商标所应具有的将某一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区别开来的功能;另一方面是基于同业竞争的考虑,因为直接描述性标志属于同业竞争者公知公用的表达符号,如果允许特定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妨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而判断是否属于直接描述性标志,首先应从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的第一认知考虑,即如果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件标志时,无须想象即能判断出其属于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则该标识为直接描述性标志;同时,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同业经营者描述该特点所使用的常用方式,即如果某一件标志为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此类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特点的通常使用方式,则该标志属于直接描述性标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相关公众看到该案诉争商标的标志“钱转赚”后,能够经过联想获知其具有赚钱、生财等含义,一定程度上可能联想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钱转赚”与其所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受托管理、典当等服务之间具有直接或固定联系,相关公众并未将诉争商标作为常用的描述方式表明上述服务的内容或特点。同时,“钱转赚”并非同业经营者描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时的常用表达方式,前海龙骏公司已将诉争商标实际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产生了积极的标志识别作用,因此诉争商标与其指定使用服务的特点之间联系并不密切,属于显著性较低的暗示性标志,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本报记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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