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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国际协定 符合中国国情 用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地理标志的特点

阅读提示

国际上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商标保护、混合保护、单独立法保护三种模式,各国依据本国国情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模式。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用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地理标志,是遵循国际协定要求、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保护模式。

一、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地理标志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我国依据入世承诺修改《商标法》,将地理标志正式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予以注册、保护,是经过审慎论证的。我国地大物博,地理标志产品丰富,但由于地缘因素的影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只在区域内有名,因此地理标志适宜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机构注册,以商标法律体制保护。多年的注册、保护案例证明,我国通过商标法律体系注册和保护地理标志是适应我国国情的。

例如,“苏格兰威士忌”进入我国市场后,不断受到假冒产品的侵害,市场份额及声誉下降。因为“苏格兰威士忌”在2007年前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地理标志所有人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聘请律师投诉,维权成本高。最后,“苏格兰威士忌”权利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并于2008年核准注册。“苏格兰威士忌”注册后,权利人持商标注册证向广东、福建等地工商部门投诉,用较低的维权成本得到了高效的保护。

二、商标法律体系将地理标志作为私权保护完全符合国际协定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在第22条第1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从Trips协定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两者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

地理标志是在历史和社会的长期演变过程中,特定地域的生产者、经营者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作用下,经过智慧、诚实和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集体性和共有性。相对于像国家这种更大范围的利益主体而言,地理标志这种在小范围、特定地域中所形成的利益不应为国家公共所有。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私权来保护也是Trips协定在序言中对各成员的要求。商标局在完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核准和发证后,对属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权利范围内的事项不会进行任何控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有权对标志的印刷、发放、授权使用以及监督、惩罚等事项进行管理和规范。这种将地理标志作为私权保护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协定的原则。

三、商标法律体系可以有效避免商标与地理标志可能发生的冲突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样的制度安排在防止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冲突的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

四、商标法律体系规定的异议、撤销(无效)以及行政决定司法审查制度使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和保护

地理标志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相关利益人可能存在不同看法。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还存在一个多方利益的平衡问题,各方的利益诉求也需要通过法律渠道予以疏导和规范。对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地理标志异议制度和撤销(无效)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在注册商标异议、争议(无效)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为地理标志注册人提供合法的维权渠道。

五、商标法律体系为地理标志提供行政和司法的双重保护

《商标法》建立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司法机关并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模式。对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一旦发生侵权案件,注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我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挥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切实维护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等民事司法保护。对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判决处以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六、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在其他国家得到快速、便捷、低成本的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特点,缔约方数量众多,涵盖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主要国家及地区。中国的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或注册后,可以利用马德里系统在其他成员国获得商标注册和保护。其他成员国的地理标志也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到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和保护,大大方便了中外地理标志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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