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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加强涉农商品监管 严查侵权假冒行为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为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转移的趋势,严厉打击农村市场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方案》(打假发〔2014〕6号)要求,全国工商系统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活动。下面是通知全文: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4〕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转移的趋势,严厉打击农村市场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方案》(打假发〔2014〕6号)要求,全国工商系统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农村居民消费层次低、识假辨假能力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经营主体多、小、散、乱的现状,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集中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并曝光违法案件,惩处违法经营主体,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使农村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商品安全消费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农村市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涉农重点商品监管。围绕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紧密相关的小家电、日用化工、五金电料等消费品和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针对农村市场的市(地)、县及中心镇的大卖场、商品批发市场、主要仓储集散地、乡镇(村)集市、农资生产经营业户以及周边地区、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突出“两节”“两会”以及春耕、夏收等重要农时和节庆时段,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二)加强侵权假冒商品源头治理整顿。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主体抽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三)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积极引导经营者实施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防止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者手中。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面向农村市场的市(地)、县及中心镇的大卖场、商品批发市场、主要仓储集散地、乡镇(村)集市、农资生产经营业户的检查力度,以与农村消费者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为重点,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恶意攀附他人商誉行为。以药品、农资等为重点,查处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各地对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追究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配合。各地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假冒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做好涉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

(五)及时处理侵权假冒商品。各地应以《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为指引,向政府申请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组织假冒伪劣商品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特别是流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六)广泛开展农村市场打假宣传活动。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应积极邀请各类媒体参与,全方位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整治内容、政策措施、整治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和违法经营者,增强执法部门查办案件的声势,震慑违法经营者,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特别要针对农民网购消费迅速增加的新情况,提高防范风险、识假辨假的意识和能力。针对农村特点,采取在村头路边刷写宣传标语,在大型批发市场电子广告牌上播出字幕标语,在农村商业网点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向乡镇干部、种植大户和农资经营户等发送手机公益短信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大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督促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市场管理义务,落实市场管理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积极引导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积极推广农村商品经营示范店,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训工作。

(二)全面推动社会共治。各地要充分发挥工商“12315”体系和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降低维权成本。要积极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引导农村居民积极举报投诉。切实解决农村消费市场存在的“购物难、监管难、维权难”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诚信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营造文明诚信的市场交易氛围。要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要提升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积极推进工商系统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加大可追溯监管力度,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自为2014年12月1日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地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情况,结合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整治行动工作,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工商总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标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2月20日—6月15日)。各地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对辖区内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情况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侵权假冒行为,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5年6月1日—6月30日)。各地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2015年6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本辖区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提交总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标局),总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进行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工作对于促进农村市场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意义。要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要加强工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公安、商务、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对有关部门通报或移交的问题,涉及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发现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协会等涉农行业组织的作用,形成专项整治监管合力,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在执法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需要跨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线索,可随时向上级请示,提出协查意见。

(三)创新工作机制,务求工作实效。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总结、交流经验做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工作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把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进一步提高农村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四)强化督查指导,狠抓检查落实。各地要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总局将及时通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工商总局。

工商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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