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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动动指头侵权之殇伤透脑筋

著作权保护面临掣肘的现实下,与巨大的利益诱惑相比,网络媒体更倾向于违法获利,而不考虑法律责任的承担。就笔者来看,原因依然在于法律责任过于弱化,数额不高的赔偿标准下,根本没有触及侵权行为的痛处。

1月23日,北京青年报起诉新浪网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认为,新浪网因未经北青报许可转载《我为何要公布公务员“收入真相”》、《发言人是“兼职”学术研究是老本行》、《转基因作物不存在“滥种”》等9篇文章,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索赔9万元。5月15日,该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新浪网因侵权9名记者共计32447字和11张新闻图片被判赔偿18100元。

毫无疑问,单就赔偿数额而言,确实不算太高。然而,摒弃赔偿数额的考量,若从恪守著作权保护立场予以审视,该案却具有值得深思的价值。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转载已经成为常态,保护好信息网络传播权,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前不久,针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现象,国家版权局专门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该通知的发布目的就是监管和惩处当前互联网转载乱象,从根本上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说,网络兴起之前,传统媒体之间类似侵犯著作权的现象也广泛存在。但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不同,其影响范围和力度远不如网络媒体,因此侵犯著作权行为也常常被忽视。如今网络媒体的发达和繁荣,只要轻点鼠标,意味着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利益空间。况且,著作权保护面临掣肘的现实下,与巨大的利益诱惑相比,网络媒体更倾向于违法获利,而不考虑法律责任的承担。

对于此类转载行为,我们可以斥之为不道德,但更严重的是,其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属侵权行为。不过,通过报道中的类案来看,网络媒体在诉讼过程中,均声称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如此来看,网络媒体并没有认识到自身错误,反而坚信侵权就是“免费的午餐”。

按理说,作为被告的网络媒体,不可能不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况且,之前类似此案的判决频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多次背负法律责任。其实,就笔者来看,原因依然在于法律责任过于弱化,数额不高的赔偿标准,根本没有触及侵权行为的痛处。

进一步来看,即便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转载“法定许可”情形,也明显具有滞后性。从这个方面而言,转载后支付多少稿酬、标准如何、支付时间的节点如何界定等等,都存在笼统和模糊。法律不彰,维权环境不理想,这让网媒尝到了“甜头”,屡屡“犯错”也就不足为怪了。

赔偿数额不高以及维权窘境的存在,也从侧面衬托出了当前网络传播权保护依然存在瓶颈。剖析个案的同时,我们还需反思,如何让网媒不再垂涎“免费的午餐”,如何倒逼他们守法经营,而做到这些还需法律规定的完善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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